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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介绍信后,接收单位须1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

退役军人事务部1月8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退役士兵持相关证件按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法律法规有规定,也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对此,《通知》结合具体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了报到规定,明确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在退役士兵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方面,《通知》要求,对按时前来办理分配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

按照政策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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