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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有纠纷,存在诉讼时效吗?通过这两个案例比较分析一下

文章导读:有个朋友打电话问我,她和她姐姐最近因继承房产有了矛盾,她想知道,关于继承房产的案子,不抓紧时间去法院起诉,会错过诉讼时效吗?

一、前言

最近有位老先生前来律所咨询,他有一套房子,是他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十年前老伴去世,留下遗嘱称她的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如今老先生也年事已高,和大儿子关系也不好,现在就分割有难度,就想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女儿,但是他听人说继承也有时效,担心时间久了会有纠纷。那么继承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呢?首先要看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继承权纠纷还是属于物权纠纷;其次要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比较分析一下。



二、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1986年邓家夫妻在村里修建了三间平房。家里有三个儿子分别是甲乙丙,1990年朱某嫁给丙并与其共同生活。2002年,邓家夫妻相继去世,同年12月,丙也去世。三间平房由朱某管理、使用,后因朱某外出打工,上述房屋交给乙管理和居住。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朱某与乙达成调解协议,乙将田土和房子归还给朱某,由朱某补偿乙田土、房子管理费2.3万元。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双方履行完协议后,甲找朱某评理,说该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应享有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乙起诉至法院。

朱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时效为2年,目前主张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朱某所认为的遗产继承的时效是两年,所依据的是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纠纷是因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要回房屋并与乙签订了调解协议而引发的争议,甲从此时开始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故而找到朱某理论,所以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点为2015年9月,至起诉时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邓家夫妻于2002年6月相继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2002年6月,至2015年也未超过二十年。

因此朱某错误的理解了放弃继承的方式和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三、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周阿多共生育周明娥、周学新二人。1974年底,三人建造了位于XX镇房屋,面积为68.38平方米。1984年,周阿多病故,但兄妹二人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明娥搬离后,该房屋一直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改建,用途由原来的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周明娥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房屋产权登记,房管处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不能再对该遗产进行分割。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的放弃必须要有明示,默示不属于法定的放弃继承的方式。京云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周阿多1984年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房屋起初由子女二人共同居住,

周明娥的居住事实表明其并未放弃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也即该房屋非完全交予周学新一人所有。因此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已经自动放弃继承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共有物分割产生的争议并非继承权纠纷,而是不动产共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原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王璐

本文编辑:京云房产律师团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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