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m。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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