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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已成为稽查重点!

承包方、建筑承包方、建筑专业分包方等劳务发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向以上三个劳务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劳务公司应该配备劳务负责人和聘请农民工到建筑工地项目部进行劳务管理,根据安全和质量管理标准,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务发包方发包的劳务工程量。


可是,当前的(建筑)劳务公司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往往疏于管理,漏洞百出,陷入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深渊!甚至有的(建筑)劳务公司纯粹是开票公司,靠卖发票赚税点或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劳务公司只收管理费作为企业利润之源。因此,税务稽查机关将“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发票”列为税务稽查重点。


一、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税务稽查重点


所谓的“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是指建筑企业工地上的农民工和劳资专管员都是建筑企业聘请的人员,只是挂靠一家劳务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然后给予劳务公司一定管理费用的一种开票行为。这种开票涉及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律风险,是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的重点。

(一)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错误流程

小鼎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或者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个人银行卡汇入包工头本人银行卡,包工头再发给农民工本人;

第五步: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将建筑公司向劳务公司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编制的民工工资成本都是每人每月5000元;

第六步:通过第五步造的农民工工资成本不够冲成本时,劳务公司利用以前在劳务公司曾经工作过的农民工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剩下不够的人工成本继续编制工资表入成本,致使劳务公司的毛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刚好是向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二、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件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表面上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务公司没有参与工程项目部的民工管理;

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包工头(班组长)、劳资专管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承包合同;

三、劳务公司成本列支中的民工工资表中的不少农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农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农民工人数和农民工名单;



因此,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只要通过以上实务操作,将会存在以下税收法律风险:


一、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建筑企业构成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劳务公司利用别人身份证造工资表,一旦被人举报则将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风险。


在金税三期系统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劳务公司利用以前曾经在公司工作过现已离岗到另外单位就职的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做工资表,在个税系统中申报农民工个税时,该农民工在就职的另外一家单位给其申报个税时,就发现劳务公司利用其身份证造工资表的事实。只要该农民工向劳务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举报,就会遭到税务局的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很深的关联关系。


劳务公司不仅仅只跟一家建筑企业合作,还会跟很多其他各行各业的企业合作,在金税三期系统的监控下,只要有一家企业被稽查,会关联到劳务公司,再拔出萝卜带出泥,带出劳务公司开票过的所有企业,进行连带稽查。


四、挂靠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存在资金回流的法律风险,会被认定为洗钱。


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建筑公司这笔资金从劳务公司绕了一圈后,还是回到了公司老板的私卡,这是明显的资金回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会非常容易受到监控并账户冻结进行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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