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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加班没有加班费



前段时间网上关于互联网行业“996”的话题热度很高,一下子把“加班”这个概念吵的很热。众所周知,员工加班是有加班费的,工作日晚上加班是1.5倍工资,双休日是2倍工资,法定假日是3倍工资。

倍数很简单,关键是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职工月平均计薪日为21.75天,所以基数应该用实际月工资除以21.75,例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就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乘以3再乘加班天数。

然而,本文要提醒大家的是

“值班”并不等于“加班”

有些公司为了安全和应对突发状况,会安排员工值夜班或者节假日值班,员工会认为这也是“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但这种情况其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值班”,并非“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一般不支持加班工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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