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被监听,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能向他如实反映案件情况吗?回答是否定的,一般不会。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十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该条款规定的“不被监听"应当既包括不被技术手段、设备等进行监听,也包括不允许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单位派员到场监听,这从法律规定上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内容的保密性。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不是辩护律师的其他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不被监叫,这表明反过来说还是可以被监听。但是本人认为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应当不监听;如果可以被监听,那么被会见人与会见人都会有诚惶诚恐的感觉,没有会见的实际意义。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269237.html
赞 (12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东莞女出纳接了个电话,然后120多万元没了 自己还惹上官司
« 上一篇2020-01-01 17:06:17
福利秀|《中国金融》2020年第1期杂志
下一篇 »2020-01-01 1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