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2019〕29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陈华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陈华,女,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601198911852484,身份证号:612301195903122625。
2019年10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根据群众举报,对陈华律师在海口宜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总经理等职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陈华律师自2006年起,在海口宜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2008年起担任总经理职务,连续兼职至2019年7月。陈华律师在执业期间,长期在外兼职,在年度考核中,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在外兼职的情况。陈华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南省司法厅因此给予陈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琼司律罚决字〔2019〕第2号)。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陈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12月20日
抄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室、省律师工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制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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