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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不休算自动放弃?看看法官怎么说

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劳动者的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假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福利性年休假工资时,应当首先审查双方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福利性年休假的补偿问题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如果有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2. 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未在限定日期内休法定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支付相应补偿的,因该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故应认定其无效。



基本案情

董某于2001年11月16日入职某眼科产品公司,担任高级地区销售经理,最后出勤至2015年12月16日。眼科产品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董某提供虚假的销售报告、提供虚假的报销记录等事项为由,与董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事宜发生争议。

庭审中,董某主张其2014年及2015年每年享有10天法定年假,享有16天的公司年假;并称其2014年及2015年均未休过年假,公司未支付年假工资,双方也未约定法定年假外的带薪年假如何补偿,其要求眼科产品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董某就其主张提交《休假管理政策》,载明“法定带薪年假以及公司补充带薪年假的计算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未休完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但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予以补偿……4.2.2离职时对未休或超休年假的处理……员工离职时有公司补充带薪年假需予扣回或补偿的,公式为:员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100%乘以需扣回或需补偿的公司补偿带薪年假天数”。眼科产品公司对上述休假管理政策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2014年的年假因董某在2015年3月31日前未休视为其自动放弃,而董某提交了上述休假政策说明其应知晓相关规定,并主张董某2014年休了8天法定年假,2015年未休任何年假,另眼科产品公司主张董某关于2014年年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确认董某2015年有10天法定年假及16天公司带薪年假未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眼科产品公司是否应支付董某2014、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及未休补充年休假工资。

首先,因双方均认可董某2015年有10天法定年假及16天公司补充年假未休,对于10天法定年假部分,眼科产品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对于16天补充年假部分,因眼科产品公司的休假政策已明确规定公司的带薪年假按照工资的一倍进行补偿,该政策经过民主程序,并已经向董某送达,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眼科产品公司应按照董某工资的一倍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2014年的法定年假,董某于2016年2月申请仲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眼科产品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休假情况,但该证据并无董某签名确认,亦未提交相应的休假申请,故法院对董某2014年未休法定年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2014年的16天公司年假问题,法院认为,超出法定年假之外的补充年假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给予的假期,而系公司额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现眼科产品公司的休假政策规定公司补充年假“在当年未休完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但过期未休,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予以补偿”,该规定虽不适用于法定年假,但对于补充年假应属有效,故眼科产品公司无需再就2014年的补充年假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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