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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减刑依法从严

半岛记者 王洪智

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本案受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6632元。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供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义务,对其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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