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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和摩托车骑行或推行,对责任认定有什么影响

作者:西北老王

如遇汽车与电动车或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会影响到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是骑行状态,则按照驾驶行为进行划分责任,如是推行状态,则按照行人进行责任划分。所以碰到此类交通事故,确定驾驶人行为是一件很重的事,尤其当电动车或摩托车“驾驶人”重度昏迷或当场死亡,而现场又没有监控或人证物证时,无法通过传统的询问获得证据,所以确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当事人是骑行还是推行呢,这里就涉及一项专业的司法鉴定科目,即事故当事人行为方式鉴定。“驾驶人”行为方式鉴定在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领域是一项单独的鉴定项目,主要是通过事故现场痕迹、当事人身体损伤情况以及涉案车辆的受损情况等综合比对、分析确定。交管部门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骑行或推行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今天我们从司法鉴定角度解析如何通过现场勘查、痕迹比对、结合尸检报告等方式,确定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是骑行还是推行状态。

交管部门现场勘查时需注意的事项

01.路面痕迹:

通过对方肇事车辆在路面留有的碰撞痕迹、轮胎痕迹、行驶轨迹判断对方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轨迹。比如常见的有轮胎避让的制动印记,可判断为避让未及后的碰撞。

交警现场勘查

02.事故车辆倒地或停止位置:

电动车或摩托车倒地朝向,两车停止位置及朝向。一般左侧着地时,则右侧为碰撞方位

03.车体刮擦或碰撞痕迹:

电动车或摩托车碰撞损坏痕迹部位、痕迹方向、破损部位(如左侧或右侧)等。可以判断损坏严重或变形一侧为撞击部位

04.伤情诊断或尸检报告:

结合尸检报告,分析死者受伤部位、高度、形成原因、死亡原因等。如颅脑损伤一般为倒地后与地面磕碰形成。

交警现场勘查

司法鉴定时如何确定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

当事人推行,一般满足以下特征:

  • 左腿伤痕高度特征:大部分人是左侧推车步行,左腿撞击损伤的高度、内侧或外侧伤痕在推行时往往低于骑行时的撞击高度,大多呈现与地面蹭擦的损伤特征。
  • 右腿损伤特征:推行状态时,右腿外侧多有碰撞或车体挤压造成的损伤,但要与地面蹭擦的损伤加以区别。
  • 腰部右侧的损伤特征:推行人被撞击,一般在腰部形成损伤,轻微撞击时伤痕可能不会明显,但撞击较重时反映会比较明显。
  • 车身突出部位痕迹特征:电动车或摩托车车身突出部位的刮擦、碰撞痕迹,与汽车车身凹陷、刮擦痕迹和方向的特征对比。一般轻微碰撞痕迹特征为汽车车身凹陷并朝一个方向刮擦的碰撞形态
  • 倒地方向特征:推行时,电动车或摩托车倒地的方向一般与汽车的前进方向相同
  • 人体倒地位置及方向:推行碰撞后,人体一般与电动车或摩托车分离。而骑行撞击较轻时人体往往会压在电动车或摩托车上。

与当事人推行相符的汽车损伤,应满足以下特征:

  • 汽车前保险杠损伤部位痕迹:因“荷重前移”现象的原理,汽车刹车时,保险杠的损坏痕迹高度略低于推车行人损伤的高度,与前保险杠的高度会有小的差别,不可能绝对相符,但也符合情形。
  • 汽车车身撞击位置痕迹方向:因重量和速度影响,汽车车身撞击位置的痕迹方向与汽车行驶方向相同。


汽车与电动车碰撞

当事人骑行,应满足以下特征:

  • 腿部外侧损伤高度特征:骑行状态下,左腿或右腿外侧损伤距的高度高于汽车损伤高度,并呈现人体撞击汽车车体坑状的凹陷痕迹。
  • 腿部内侧损伤特征:骑行人左腿内侧或右腿内侧,特别是大腿内侧,容易留下与电动车或摩托车的挤压、挫痕。
  • 头部或脸部损伤特征:骑行人在倒地后,因重心失衡,驾驶失控,多伴有脸部与地面挫伤,头部与地面磕碰的损伤特征。
  • 倒地位置及撞飞距离特征:骑车状态下人被撞飞的距离,一般要远于推车状态下被撞出的距离。且人、车分离的距离一般远于推车时的分离距离。

与当事人骑行相符的汽车损伤,应满足以下特征:

  • 汽车车身坑状凹陷痕迹:骑行状态下,因撞击力的作用,人体在碰撞瞬间会倾向汽车车身,后又被反向弹回,在汽车上会留有撞击的凹陷痕迹。
  • 车身损坏部位符合碰撞时的物理交换:汽车与电动车或摩托车损坏部位的物质交换、痕迹方向、承痕体与造痕体的物理形变具有一致性。

总结

结合以上分析,很多人会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电动车或摩托车的“驾驶”行为有这么重要吗?回答肯定很重要,尤其在道路交叉口、转弯或过马路时,骑行或推行直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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