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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辆违规三轮车,2.9万辆卖出去了!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难在哪里?

邱宝昌最近代理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与邱宝昌聊天,不会有什么距离感,他能够很接地气地聊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而且节奏还很快。


比如最近他代理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这场前前后后耗时三年半、涉及70多位消费者投诉的案子,他仅用半个小时就讲完了,并且在结束时还低调地补充了一句:“不要写我,多谈谈案子就可以了。”


作为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鲜少将自己私下的一面展现在公众视野中,微信朋友圈的消息也是寥寥无几,想要了解他的近况,在网上搜索“邱宝昌”三个字,会按照时间顺序出现许多报道,不过这些消息大都离不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圈子。


在迪士尼安检事件中可以看到邱宝昌的评论,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可以发现他的观点,还有每年的“3·15”晚会,他会准时出现在直播间……邱宝昌坦言,最多的时候,他一天接受过六七次采访,给人留下了好说话的印象,不过遇到自己没有把握或者不熟悉的领域,他也会如实告知对方,推掉这样的采访。


“在别人心里,对我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脸谱,哦,邱宝昌是这样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我也就默默接受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我还做了许多民商事、行政诉讼类案子,而且做得都还不错。”他无奈地笑道。


其实无论是做什么类型的案子,在邱宝昌这里,都是带着问题去寻找答案的,因此,他也总是让自己处于学习的状态,一旦遇到未知答案,便会引发他身上热爱研究的活跃因子,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他身上可以发现,专业就是要不断自我突破。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专业也是公益


《方圆》:你是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的代理律师,觉得这个案子有何意义?


邱宝昌:2015年12月,中消协收到70多名消费者联名投诉雷沃重工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摩托车超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正三轮摩托车作为农村主要运输农产品的工具,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不容忽视,后来受到中消协的委托,我开始关注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当时这个案子的时间节点正好赶上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司诉讼的权利,只要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不过根据当时这个案子的情况,调查取证有难度,而且过程很复杂,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很有可能会拉起持久战,但是考虑到大多数农民消费者的特殊情况,中消协最终还是把雷沃重工的案件作为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


《方圆》: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的难点都有哪些?


邱宝昌:从办案的专业角度来讲,一开始我就知道这个案子不好打。首先,正三轮摩托车的生产厂家在山东,而且车辆是销往全国各地农村区域的,官司在哪里打,如何找到这些不合格的车辆等,仅是调查取证的第一关就很有难度


国家对正三轮摩托车有强制性的参考标准,长度不能超过3.5米,高度不能超过两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就像是汽车的长度、高度、自重都有标准一样,如果汽车超长的话对它的自动系统会有影响,对重心也有影响,而对于正三轮摩托车来说,安全隐患更大。


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后,我们做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在北京城郊寻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我们几乎跑遍了房山、密云、延庆、顺义等郊区,去过十几家销售点,商家一听我们要寻找的车辆,都十分警惕,有的商家即使有相同型号的正三轮摩托车也否认没有,后来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一家有现货的商家,我的助理和对方商量半天说自己家用,对方才悄悄卖给我们。


其次,这些联名投诉的消费者能否配合调查,也是我们十分担心的问题,为此,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对这70多名投诉者,一一进行了电话联系。有的电话一次打不通,我们就反复打,有的消费者接听电话后表示自己已经私下和商家和解了,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让我们的处境变得很艰难


虽然是公益诉讼案,但是消费者的诉求关乎案件的结果、能不能将此次事件认定为消费欺诈、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等,在法律专业方面,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挑战。


做专业,就是打硬仗


《方圆》:对于这些困难,你是怎样突破的?


邱宝昌:除了在北京购买不合格摩托车产品之外,中消协还发动内蒙古、吉林、河北和黑龙江四个地方的消协共同展开调查,陆续查到近百辆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2016年7月1日,中消协正式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这样的官司,虽然不是最难的,但是开战起来还是会有压力,因为消费者主要是农民,他们购买正三轮摩托车主要是用来在田间运输农副产品,或者农业生产资料,有时候为了能够多装载一些货物,购买到超长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也是有可能的情况。对于一群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农民消费者,就算是难啃的骨头,我们也要竭尽全力帮他们去维护权益。


在整个案子的办理过程中,可以说有时候为了获取一个有利的证据点,我经常凌晨一点多才休息,熬过了许多不眠之夜。光是跑法院就去了几十次,调查取证了证人证言,开庭程序基本上也都走完了。


为了应对雷沃重工向法庭提交的243份、共计2780页的证据,我们手中的工作也丝毫没有松懈,不断丰富和完善证据链,使我们的证据更加有说服力。另外,中消协也提供了许多支持:写查询函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各个相关部门,我们也去了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去调查,中消协还邀请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先后形成了55份共741页的证据,虽然证据的内容没有对方多,但是我们的证据都出自行政部门,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方圆》:这个案子是如何结案的?取得了哪些成果?


邱宝昌:可能是看到我们的充分准备,雷沃重工向法庭申请了调解。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我们接受了此次调解,但是要求对方遵循三个原则:第一,不能减少我们的诉讼请求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二,调解不是我们自己去做,必须是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调解,要依法进行公开调解。第三,要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具公益诉讼的公告,我们的调解要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


在之后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得知雷沃重工生产了3万多辆违规产品,其中有2.9万辆不合格产品已经销售出去,面对这么多问题车辆,我们在调解中要求雷沃重工立即停止对问题车辆的销售,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安全隐患。


正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所以才达成了此次调解,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与雷沃重工进行了无数次谈判,在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的行为,是否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成为调解过程中分歧的重点。


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一问题中我们做出了一些让步,不过我们的初衷一直没有变,怎么调解对消费者更有利,我们还是坚持这样的想法。对方也认识到很多问题,承诺给消费者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并且在国家级媒体和省级媒体中连续进行三次公告。


根据调解结果,雷沃重工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不再恢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由此,这场消费维权的硬仗也算是告一段落。


专业,是要不断实现自我突破


《方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家,对于这方面维权,有何建议?


邱宝昌:做好每一项业务不是三两天的功夫,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尤其是刚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发现许多消费者打官司很难。比如我的一个客户买到假鞋想要找经营者退货,结果不仅没有退货成功,反而被经营者辱骂、推搡,虽然最终这个案子胜诉了,但是我也体验了在消费维权专业领域做好业务的难度。


我经常会发现许多消费者对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认识不清晰。比如生活事实是,在矛盾冲突中确实是受到对方的辱骂,可是法律事实是,如果要说明这件事情是真实的,必须要拿出证据来,如果没有事实证据,法院不会认可。这就是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重视生活事实的程度会更多一些,因此他们对于法律事实的认识会相对薄弱。


另外,消费者的证据意识薄弱,如果买了一双鞋,这双鞋在哪里买的,购物小票有没有保管好等,这也是我经常提醒消费者的地方,要保管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能够掌握足够的事实证据,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方圆》:你做了很多的非常有影响的案件,觉得这些案件的意义在哪里?


邱宝昌:诉讼个案的意义往往不仅限于这个案子本身,典型的诉讼案件往往会成为推动司法、行政管理甚至立法进步的动力。2000年,在黑龙江勃利县住宅供暖收费的事件中,我提出了经营者以建筑面积而非实际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的问题。


比如60平方米的实际住宅面积按照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公摊20平方米的地方消费者并未享受到实际权益,却需要支付这部分费用,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按照有效使用面积收取消费者的供暖费,这个观点,后来也促成了黑龙江《供暖条例》的修改。


还有一起案件是有关学生佩戴OK镜导致眼睛感染几乎失明的案子,二审时我从产品质量方面入手,将医疗纠纷事故打成了产品责任,开创了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先河。


《方圆》:在二十多年的法律职业中,都有哪些感触?


邱宝昌:从这些年的执业经历来看,律师的专业能力是摆在首位的,而且做每件事情都要有依据。我曾经应对过一个中消协作为被告的案子,当时中消协发布某个电商平台销售假货的公告,对方一怒之下找到了中消协,为了能够证明中消协出具的公告属实,我对电商平台的一些产品进行了调查。


比如涉及化妆品是否是正品的判断,除了对产品进行鉴定之外,我还查阅了许多资料,国外的同款产品为什么从包装上与国内的在售产品有区别,我们的使用环境和国外的使用环境有哪些差别,可能会产生哪些不一样的效果,这些差异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使用,除此之外,产品的商标、是否涉及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我全部都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其实打官司就是对方提出问题,我们一一进行反驳,反驳要有事实根据、有法律意见、有专家意见,最后要有结论,即使面对的对手是顶级律所的知名律师,但是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关键的有力证据都可以让自己占据优势地位。


《方圆》:这些年你也参与了很多立法工作,为什么?


邱宝昌:我觉得每个人的人生中,都有许多想打破现状的时刻,不要给自己设限,不断去学习,会发现自己可以做到的事情有很多,在专业能力方面也会有所突破。就像是做的案子多了,在每次遇到不同案件时,会看到很多案子都是相通的,掌握了基本事实,通过专业,技巧和所积累的经验,能够从容去应对许多事情,也能够在一些事情中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


2009年,我在《中国工商管理》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消法修改的十条建议》的文章,包括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从一倍赔偿提升至三倍赔偿,到缺陷产品召回、消费者组织定位等,后来在《消法》的修改中,我的这些建议大部分都被采纳了,这些建议其实与我做过的实际案例都是有关系的,可以说每个立法的修改都离不开实际案例的论证。


还有在参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中,我发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涌现出多样性、综合性的网络平台,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交易平台等众多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开始融合,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11月9日在第五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活动中,我也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十个月之后的效果进行了研究,比如涉及零星小额的界定,电子商务法的适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人及其他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都建立在专业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是纸上谈兵,不能够深入第一线,就只能看到表面的问题。如何将法律问题与电商平台嫁接起来,既要有实践,又要有理论,我认为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因为法律都是滞后的,遇到问题怎么去解决,我们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如何能够站在前沿,我们都需要不断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面对一个案子,你能掌握的是什么,能不能做好每一个案子,每场案子能推进哪些法律问题的改进,我是一个遇到问题永远在找答案去解决的人。因为专业能力是牢牢在你手里掌控,别人拿不走的东西,所以我也一直在专业方面不断去找到突破口,让自己在法律职业这条路上能够看得更远。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邱宝昌有着多年的实践和研究经历,他觉得,做专业就是打硬仗,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突破。


来源: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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