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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男子发现妻子有外遇,他这样做,反被判了14年


2017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其妻子陈某女在包头市昆区某村1区6号被害人陈某男家中过夜,遂提着菜刀进入被害人陈某男家中,以陈某男与陈某女发生性关系为由,用菜刀及拳脚殴打陈某男和陈某女泄愤,在殴打过程中,李某某提出用钱解决此事,陈某男提出给被告人李某某200万元,李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陈某男书写字条一张作为凭据。


之后,李某某威胁陈某男让其凑钱,陈某男给公司会计打电话,会计接到电话后,赶到陈某男家中,李某某又威胁会计向其索要钱款,后会计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某某的女儿账户内转入3万元,又通过pos机将信用卡内的1万元刷至陈某女经营的某经销部账户内。
为了继续索要剩余的钱款,李某某用皮带抽打陈某男及陈某女,至凌晨4时左右,李某某又用绳子将陈某男和前来送钱的会计的手反捆住
,乘车将陈某男、会计、陈某女三人带至某地一间旧院里,李某某继续采取言语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陈某男和会计打电话凑钱,直至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男说公司有一笔款到了,谎称需要会计去银行支取,李某某才让会计离开,会计离开后,陈某男后趁李某某不注意,跳墙逃跑,李某某发现陈某男逃跑后连忙出去追赶陈某男,此时陈某女趁机逃跑。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男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昆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被告人李某某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李某某对指控其犯抢劫罪不予认可,辩解自己因为妻子外遇气愤想要殴打陈某男,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并非想要索取钱财;李某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而客观上又采取了暴力殴打、威胁甚至将被害人捆绑至他处继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犯罪故意已从最初的故意伤害转化为暴力取财,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昆区检察院 (btkqjcy)昆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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