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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区城管局长敛财超千万!从拆违工程收好处费,对违章开绿灯

“海口一区城管局长敛财千万”案有了新进展。12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丕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了解到,吴丕华曾担任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局长。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帮他人承揽拆违工程等,先后多次收受16人财物,合计人民币约1227.8万元。

此外,侦查机关发现,吴丕华拥有巨额财产共计2080.66万元、美元10万元,共有17张银行卡扣押在案。扣除“受贿、工资、收房租、咖啡茶艺馆经营”等收入外,吴丕华共有420.4372万元和美元10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2019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丕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随后,吴丕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月吴丕华受审现场

小官巨贪!海口一区城管局长敛财千万

2017年5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政法委副书记吴丕华因严重违纪问题被海口市纪委立案审查。不久后,吴丕华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据公开披露的受贿犯罪事实,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吴丕华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党组书记,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16人送予财物,合计人民币1227.8万元及烟酒等物品。

南都记者注意到,吴丕华曾帮助拆迁公司承揽海口市龙华区的拆违工程,并从工程款中收取大额“好处费”。此外,吴丕华还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对本应拆除或整改的违章建筑“大开绿灯”,默许违章建筑继续施工或免除处罚。

据判决书资料,2015年3月,吴丕华和黄某商定,他帮助黄某承揽拆违工程,黄某则将拆违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随后,吴丕华利用职务便利,将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大部分交给黄某承揽。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黄某将613万元好处费分7次存入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而该卡实际由吴丕华保管。另查明,用同样方式承揽工程的陈某也向吴丕华送出共460万元的“好处费”,吴丕华均当场收受。

除了受贿外,吴丕华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公开判决书显示,侦查机关发现,吴丕华拥有巨额财产2080.66万元、美元10万元,有17张银行卡扣押在案。上述巨额财产中,除了吴丕华受贿所得1227.8万元外,只有482.4228万元财产能够说明真实来源。具体包括“吴丕华工资收入93.9417万元,家族征地补偿款70.4811万元,房租收入50万元,民间投资收益50万元,经营皇家咖啡茶艺馆收入200万元,吴某个人资助15万元和陈某明个人资助3万元”等。另有420.4372万元和美元1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称“合作经营并非受贿”

2018年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开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吴丕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随后,吴丕华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丕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吴丕华及其辩护人认为,吴丕华与黄某、陈某之间属于合作从事经营活动,虽然违规违纪,但不构成受贿犯罪;吴丕华受贿数额仅为98.8万元,原判认定吴丕华受贿1227.8万元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此外,吴丕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量刑过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等辩护意见。

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丕华担任龙华城管局局长后,看到拆违工程量大,成本低,利润高,便让黄某、陈某二人挂靠在拆迁公司名下来参与龙华的拆违工程。黄某、陈某在获得了大量的拆违工程款后,按照事先与吴丕华的约定,将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吴丕华均予以收受,属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黄某、陈某证实并未与吴丕华合伙做生意,吴丕华在一、二审庭审中辩称系违规经商的违法所得,但并不能提出其实际出资的证据线索,亦无法说清其与黄某、陈某之间如何约定出资义务、股权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事项,更得不到黄某、陈某二人证言的印证。因此,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与此同时,吴丕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裁定书显示,2019年12月5日,海南省高级人员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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