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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所玩耍受伤谁担赔偿责任

○郑 慧

今年5月6日,王先生带着5岁的女儿王某某到餐厅就餐,随后女儿在该餐厅的儿童乐园玩耍时,因滑梯坡度陡、距离短,下滑时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为此王先生多次与餐厅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讨,双方未达成协议。最终王先生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该餐厅诉至法院。

本案中,餐厅是否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儿童乐园是餐厅为招徕顾客所设的,属餐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餐厅的经营者应尽安全警示义务,购买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并在游乐场醒目位置标明适合游玩的年龄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提醒家长注意看护。此外餐厅发现儿童做出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餐厅不能仅因免费与设置警示标志就作为免责的依据。餐厅在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并做好安全工作的情况下,则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儿童年龄较小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也需起到监护责任,一旦儿童在该区域发生意外,如监护人的监管未到位,对责任的承担就需进行分配。

结合本案,孩子从滑梯上跌下来,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孩子擅自到儿童乐园玩耍,其监护人基于监护责任应予承担一部分责任。餐厅只是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没有注意到来玩耍的都是少年儿童,没有配备专人在一旁提示看护,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和疏导工作,没有尽到组织者应有的责任,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赔偿,故受伤小孩的损害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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