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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了不到一周坏了2次 车主想换车,4S店拒绝

市民刘先生在河东区一家汽车4S店花7万多买了一辆小轿车。11月30日是提车的日子,刘先生满心欢喜地从4S店把车开走。不料12月2日,刘先生就发现仪表盘上亮起了一个故障指示灯。

12月3日,刘先生发现故障指示灯还亮着,于是把车开回了4S店。经初步检查,工作人员说这辆车有些故障,经过店员的处理,很快故障代码就消除了。于是,刘先生又将车开回了家。本以为问题已经解决,可令他没想到的是,12月5日,刘先生再次发现故障灯亮了。

无奈之下,刘先生再次将车开回了4S店。与上次简单的检查处理不同,这一次工作人员从试驾车的发动机上拆了零件,然后换到了刘先生的车上。“工作人员说故障原因是发动机‘三缸失火’,只需要更换零件就可以。”刘先生说。经过维修后,刘先生的车恢复了正常,故障代码也消除了,可是刘先生不能接受自己刚买的新车只开了不到一周老是维修。

刘先生向4S店提出换车的要求,对方拒绝,声称刘先生的车子情况不符合“汽车三包法”有关退换货的条件。虽然心里无法接受刚买的新车就出现故障,但刘先生还是尝试跟对方沟通赔偿事宜。“我希望4S店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毕竟谁刚买了新车都不希望出现问题。”刘先生说。

为此,记者联系了该4S店售后部门的刘经理。刘经理表示,经过检测,刘先生的车辆故障是发动机三缸失火所致。经过维修,目前车辆故障已经排除,使用情况正常。对于刘先生提出的更换新车的要求,由于不符合“汽车三包法”有关退换货的条件,近期他也一直在和刘先生沟通。

“经过申请,公司领导同意给予刘先生1000元的补偿,但对方不接受。为此,我还在和刘先生协商,希望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刘经理说。

律师说法

经销商应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此事,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于“三包责任”有如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刘先生的车虽然不符合退换条件,但是商家还是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给予消费者合理补偿。

彭律师说:“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可能不符合‘三包’规定当中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车的条件。至于经销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比如提到补偿费用问题,这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但是作为经销商,还是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因为在购买第三天就出现这种情况,经销商应该从消费者角度给予合理的补偿。”

临报融媒记者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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