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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借钱做担保,还不了要担什么责?

来源:安徽日报

2018年1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期限1年和年利率24%,李某恳请朋友魏某作为其担保人,魏某爽快地在借条上签写了保证人及其姓名,但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现在借款期限已到,由于李某不能向张某偿还借款,张某就要求保证人魏某来还款付息,但遭到魏某的拒绝。张某准备到法院起诉魏某要求其尽快还款。那么,张某有资格要求魏某还款吗?

说“法”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魏某在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故应当对李某的全部借款以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李某在借款期满时不能向张某履行债务,张某若只起诉魏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法院会依法支持的,但张某必须在借款期满之日的6个月内起诉,否则,魏某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法院就不再予以支持。

这里提醒人们以下三点:一是当你为别人借钱当担保人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特别是要清楚连带责任保证的后果,同时要明确保证的范围。二是当你借钱给他人并要求他人找第三人做保证人时,一定要求第三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明确标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是签字或者盖章,而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那么债权人就无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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