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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你家电动车可能上不了路!江苏拟对电动车管理立法

你家有电动自行车吗?

随着外卖行业的逐渐兴起

周围的电动自行车是越来越多了

小编经常会被不知从那儿冒出来的电动车

吓得一聚灵

但是

江苏对电动自行车立法!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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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销售要建实名制销售台账

《条例(草案)》着力从源头加强管理,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实施监管。

《条例(草案)》拟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并对有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图源:摄图网_400174089

使用满10年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条例(草案)》在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0年,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并对此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第41条,若驾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

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鼓励佩戴安全头盔,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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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专业处置 不得随意丢弃

在环境安全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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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楼道等区域禁止私自给电动车充电

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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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涉及千家万户,《条例(草案)》还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充电等作了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拓宽登记渠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方便群众就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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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快递等平台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如今,在城市街头巷尾,总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外卖、快递小哥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去匆匆,有的甚至一边骑车一边看手机抢单,也因此成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事件的高发群体。

《条例(草案)》第36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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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机动车要礼让非机动车

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要礼让非机动车,也是《条例(草案)》的一大创新之处。

根据《条例(草案)》第24条,电动自行车依法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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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国标能上路吗?可骑到2022年12月31日

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此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既不符合旧国家标准也不符合新的国家标准的车辆发放了临时信息牌。

为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市的有的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但是按照设区市的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上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信息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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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也将日益规范化

所以大江苏的老司机们

除了及时上牌登记

还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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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令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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