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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意义重大,但恐怕并非你想象中的个人破产

(IC photo/图)

个人不能承担因为消费而借贷的债务,短期内还不会被纳入个人破产的范围。想要借一大笔钱爽一把然后申请破产不用还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2019年10月9日,温州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的消息传遍网络,一个原本欠债214万元的债务人,最终只需要在一年半时间内偿还3.2万多元。这让一些人担心,这难道是支持“老赖”吗?另外也可能有些人心中暗喜,以后是不是可以借一大笔钱来挥霍,然后宣布破产,就不用还了?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先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新闻通报会上的消息,这是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现在蔡某家庭资产极少,月收入8000余元,且蔡某患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平阳法院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后,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这个号称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的案件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首先,蔡某的负债并不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消费的借贷,而是作为股东替企业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导致的。本来,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个人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只需要付出出资的代价。但是现实中,有些银行等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给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时,往往要求股东为公司担保,这样就把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变成了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制度的设置初衷相悖,不利于保护股东。而且在本案中,蔡某个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如果一定要求其偿还债务,实际上不现实,而且将对其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用“个人破产”来终结蔡某承担的债务,是对债权人滥用担保的纠正。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重点要解决的,也正是类似的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方案提出,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当然,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就无人敢放贷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法律所否认,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由股东直接承担,也就是所谓“刺破公司面纱”。这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有些公司账务混乱,公司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产为个人所用,这在一些中小公司中非常常见,甚至一些上市公司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蔡某案中,虽然法院没有披露其作为股东的公司破产和负债的具体情况,但是据媒体报道,平阳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蔡某并非破产企业的大股东,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由于账目处理不规范而导致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杂,才被认定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法院也不认为蔡某是“老赖”,因为他并不是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而是无力履行。

另外,对于破产人来说,虽然所负的债务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豁免,但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只能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如果收入超过一定额度,还要偿还债权人,而且在这段时间内,破产人的市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购买奢侈品等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的商品。

温州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当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但是这个案例也有很多特殊性,首先这是作为公司股东而为公司经营活动的负债承担的连带责任,二是确实个人无力承担债务。个人不能承担因为消费而借贷的债务,短期内还不会被纳入个人破产的范围。即使按照13部门的改革方案,建立起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的消费负债也可在一定限度内免责,对于自然人来说,要破产也要满足很严苛的条件,而且一旦破产所受到的诸多限制,也会让想破产的人三思而后行。想要借一大笔钱爽一把然后申请破产不用还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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