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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中,村委会4种行为,村民直接起诉

这几年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顺水推舟的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虽然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可是却在村集体中掌握着很多事情,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比如发放老百姓征地拆迁补偿款,比如为了快速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联合拆迁方想出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损招,这都是有的村委会经常干的事情。

由于村委会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一般是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引发的,那么,发生村委会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村民能不能诉讼?

在之前,村委会是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就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村委会此前有违法行为,老百姓也不能对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一、分田不公

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二、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财产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将村委会作为被告。

三、非法行使行政职能

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

四、超越权限实施职能

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总结就是,无权征地,村委会实施征地。无权私自分配补偿款,却私下吞没补偿。无权强制收回承包地,结果为了配合征地,收回。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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