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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酷派与小米的专利之争最新进展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终审驳回广州宇龙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关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起诉小米侵权(关于专利号:ZL200610034036.7)一案暂时告一段落。

案情回顾:

第一回合:酷派起诉!

2018年5月10日酷派集团再次发布公告称,酷派集团下属子公司宇龙公司以侵害第 200610034036.7 号(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为由,将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小米之家南京第一分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发明专利的小米 MIX2、红米 Note5、红米 5Plus 手机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摘自新浪财经头条

摘自新浪财经头条

第二回合:小米釜底抽薪!

根据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案件编号为4W107734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宇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ZL200610034036.7号“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已于2019年4月1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第三回合:一审宣判

原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根据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件编号为4W107734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宇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ZL200610034036.7号“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已于2019年4月1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龙公司的起诉。

第四回合:酷派再诉

最高法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第五回合:最高法结案

终审驳回广州龙宇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附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因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无效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分立,在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可能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该规定正是为了缓解这种影响而设计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同时又不影响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宇龙公司提起诉讼所基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宇龙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如上述无效决定最终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宇龙公司可另行起诉,继续向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南京分公司主张权利,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涉案证据材料是否会损坏或灭失属于未知情况,且即使有此可能性,也应为当事人保存、提供证据需要承担的风险,与本案是否裁定驳回起诉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请点击原文阅读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8ae29bb63cc474bb35aab040113bca1

“捷豹”之争终于落幕了

2019年11月1日起,修改版《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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