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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骗取理赔案宣判!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10月21日讯(中国蓝融媒体中心 浙江之声记者汪婷 通讯员吴巍)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违约经济损失共计10001元。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称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按照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2019年6月22日,李某却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因李某在其提交的理赔文件中承诺:如作出虚假陈述,将向支付宝进行赔偿。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当庭解释称,其手机并未丢失,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学拿走,由同学使用其手机、账户、密码代为进行支付,交纳就业安置费,由此产生支出,其事先完全不知情。但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综上,通过对支付宝系统数据反映的账户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请账户“盗刷”事件前后,该支付宝账户存在与李某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的异常操作,再结合李某庭审的辩解,显示在系统数据反映事实、李某报案陈述事实及李某事后解释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法院予以采纳。

法官说法

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为信息技术创新赋能。互联网公司开发智能风控系统,可以在海量数据中识别、判断骗赔行为,通过让“数据”说话的方式让“海底捞针”成为可能、令撒谎者无法抵赖,即便骗赔者心存侥幸、百般狡辩,也可以凭借创新技术手段的自动预警、数据推理发现欺诈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前述技术手段在本案的运用,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可以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对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运用予以确认,以此探索互联网规则治理的创新,在最大程度上对治理网络骗赔黑灰产发挥出司法审判的示范、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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