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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离职,单位也要给经济补偿金!

在大多数HR心中,认为只要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形,企业肯定是一个子儿都不用出的,但你是否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特定情形下员工主动离职。

一、什么是特定情形下的员工主动离职?

一般解除劳动关系,都是一方主动自愿提出要解除,而特定情形下员工主动离职,则是指表面看起来是劳动者自主辞职,但细推辞职缘由,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而导致劳动者辞职,即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而解除劳动关系。

1、哪些情形属于特定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为了明确哪些是特定情形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六种情形就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主动离职的特定情形。

2、构成特定情形的要素是什么?

要被认定为特定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已经告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不加以改正、辞职函上的辞职理由符合特定情形的规定、单位是恶意违法。

(1)是否告知用人单位

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后一款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外,其他情形都应先告知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改正的机会,若是告知后用人单位依旧不改正,则满足特定情形的条件,若用人单位已经予以改正,则不符合特定情形的条件。

(2)辞职理由

在申请辞职时,劳动者往往会先上交一份辞职申请,或者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但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文件,都会要求劳动者在上面写上辞职理由。这个时候,如果劳动者写的理由不是特定情形,那么哪怕劳动者真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而解除,也是不能被认定为这些特定情形,因为这个时候劳动者写下的辞职理由,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最有效的证明离职理由的证据。

(3)用人单位是否恶意

在现实中,有些情况下的用人单位违法,是实属无奈而非故意,这个时候,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特定情形的。例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而已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核实后已经批准,这个时候劳动者如果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是不符合特定情形规定的。

二、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形

虽然《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这些特定情形,但是在实践中,用的最多的,还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种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什么争议,只有这一种情形,但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较为容易引起争议。

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在一定程度上就等同于工资。而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3条明确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由此,可引发出以下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况:

1、因未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解除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名为“工资”,但它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强制性要求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本质不是工资,因而不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因为用人单位未支付二倍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属于特定情形。

2、因未支付年休假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

同理,年休假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它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对未能休假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本质为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因而因为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属于特定情形。

3、因未支付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关系

高温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而,高温补贴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属于特定情形的。

三、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形

在实务中,除了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这两种之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常被认定为特定情形下的解除,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低待遇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

2、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非工资性收入,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

3、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与当初入职时向劳动者承诺的不一致,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

另外,如果单位实际存在拖欠、克扣等情形,但员工是以压力大待遇低、家中有事等此类原因为由提出的辞职,后又以单位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是不能获得仲裁支持的。

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说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复杂的个事儿,简单,是因为通常就三种情况: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复杂,则又是因为粗中有细,不能一概而论。总之,涉及到赔钱的事儿,还是过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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