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向员工讨回社保补贴19200元?看这家公司如何赔了夫人又折兵

向员工讨回社保补贴19200元?看这家公司如何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8月17日,李某入职北京某体育公司,任会籍顾问。2018年10月6日李某离职后和公司就加班费等,提起了劳动争议。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中有一项比较引人瞩目,就是公司要求李某返还社保补贴19200元。

公司声称与李某约定每月发放社保补贴,不缴纳社保,但是李某向社保机构投诉未缴纳社保事宜,违反诚信原则,应当返还社保补贴。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因公司未支付李某的社保补贴,体育公司要求李某返还社保补贴192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体育公司以李某向社保机构投诉为由要求李某返还社保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且体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发工资里包含有并非李某劳动报酬且应当返还用人单位的部分,故本院对体育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公司通过补贴的形式,规避社保缴纳,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私下的约定是违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显然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那么本案中,李某无论是否和公司约定社保补贴事宜,只要公司未为李某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李某就有权利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那么如果确实签订了社保补贴的相关协议,在工资中也能体现社保补贴,公司能否讨回之前的社保补贴呢,在北京实际的判例中,也是支持的,如果补缴,公司和员工各自承担相应的比例。本案中,由于没有协议,这笔补贴工资中也没有标识,所以即使给了也是白给。

所以,公司不能抱着侥幸心理签订社保放弃或者社保补贴协议,因为这是随时可能爆发的定时炸弹,而且员工还可以通过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来直接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不过就已经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的员工,究竟是否能够拿到经济补偿,目前各地司法口径还并不一致。

2017年4月北京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也就是,法院认为即使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达成协议,从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不过江苏浙江的做法是并不支持这种类型的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因为这其中也有劳动者自己的过错。比如浙江的表述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我个人倾向于北京的司法解释,这样可以杜绝企业试图规避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相信未来通过税务部门征缴社保之后,会更加的规范。企业的合规性,始终是企业长久生存的根本。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87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