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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租客不愿搬走 租房纠纷说不清?租前落在纸上

沈江江绘

前不久,百祥路附近一小区内,租房合同还未到期,房东提前将房子卖了。一方要求限期搬出,一方则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愿意搬离,最终争执不下报警求助。民警到现场发现,所签的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违约的赔偿问题,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记者调查发现,生活中很多市民在租住房签合同过程中,存在类似的问题,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在签订租住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报警

房子卖了,租客不愿离开

前不久,警方突然接到一市民报警称,自家住在百祥路附近一小区,家里有一套房子出租了。最近遇到有人想买自家的这套房子,价格也合适,就把房子给卖了。当时考虑到房子还在出租期间,就提前20多天告诉了租住在此的房客,希望对方能尽快重新找房子搬离。

“因为和对方签订的租住合同还没到期,我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承诺对方20多天的房租免了,当时还跟对方说,如果重新找房子不好找,我可以帮她去找,对方表示不用。”报警人称,刚开始租住客也没有明确表示不搬,也没表示搬,他心想这样的事肯定会得到对方理解的。

眼看时间要到了,租客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说什么也不愿意搬走,称必须要租住到合同到期才愿意走,自己对购房者没法交待,不能因为租房的问题影响到自己卖房子,这样一来损失就太大了,希望民警能出面帮助解决一下。

调解

合同存缺项,双方各执一词

在协调过程中,民警拿过租房合同发现,双方在合同上均没有注明如果有一方违约,应该向另一方进行什么样的赔偿。如果双方坚持按照合同来履行,就需要走法律程序,由法官来进行裁决。听了民警的说法后,双方均表示走法律程序时间跨度太长,愿意接受民警调解。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从当日起,20天内租住方搬离,这期间房租免除的和解协议,民警进行登记后双方签字,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调查

租房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因为合同缺项或者一些口头约定无法取证等原因,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还不在少数。

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的朋友在西区有一套房子出租,当时想着房子暂时不会用,一下签了3年合同,家里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卖房,提前通知租住客,给出一定时间搬离。没想到,对方以违约为由,让房主赔偿3万余元损失,远远超出了租房所得。由于当时双方没有在违约条款内明确规定违约赔偿问题,虽然也报了警,可双方不接受民警调解意见,由于打官司时间太长,朋友等不了那么久,最后赔偿了对方2万多元,对方才搬离。

另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租住在北区,刚开始租房时,房东表示,别人家涨房租他们都不涨,尽管放心住好了。听了这话,他便放心地买了好多物品。到了第二年,房东跟他说房子租得太便宜了,一个月要涨100元钱。当时听了这个说法很生气,但是当初没把房东说的不涨房租的事写到合同上,房东涨房租也只好认倒霉,不然搬家东西太多太费劲了。

律师说法

签合同时务必要考虑周全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沈兆明律师,沈律师告诉记者,在签合同过程中,有人碍于情面,部分事项不写入合同中。有人为图方便口头约定,这样的情况都是有的,而且不在少数。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就无效呢?

沈律师表示,没有赔偿条款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没有赔偿条款并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只是在协议守约方遭受损失时难以明确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市民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失需要赔偿的,也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赔偿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主张,只是在维权过程中比较麻烦一些。

沈律师称,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俗话说口说无凭,市民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不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协议。因此,市民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如果不具备订立书面合同的条件,也应当留存诸如第三人在场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订立。

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设立赔偿条款,明确应当赔偿的情形、依据和标准,以便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记者崔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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