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员工委托他人打考勤去旅游被辞退,法院:制度无效解除违法

员工委托他人打考勤去旅游被辞退,法院:制度无效解除违法

(2020)皖01民终3764号

王某2017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资深客户经理一职,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薪资标准为试用期12000元每月,转正后15000元每月。

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018年2月王某转正,负责皖北部分区域的销售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到该区域各地的医院拜访,寻找项目机会,所以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8日王某未请假委托他人打卡去越南旅游。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代替或委托他人打卡、或其他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王某找人代打卡出去旅游的行为,未被公司发现,公司足额支付了2、3月的满勤工资。

2018年4月王某检查出怀孕,4月16日公司管理销售部的张某向王某发送邮件,安排王某本周工作:周二拜访砀山县A医院、B医院,周三拜访萧县A医院、B医院…每天都在不同的县

并且要求王某每天22点前以邮件的形式把项目进展、客户信息等拜访情况进行汇报。

王某未按张某的工作安排进行拜访,都是拜访某市内的医院。

4月25日公司向王某发送邮件:如果今天下班前未能给出在上述医院的拜访情况,公司有理由认为你未实际出勤,将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王某表示,目前我怀孕不足三月,反应严重,身体情况也向公司递交过医院相关证明,目前不能承受长途颠簸,我目前还在坚持工作,为了身体少受点罪,只能承受距离较近的地区。

领导张某一直建议我多跑项目,找寻业务机会,有资源的地方都可以跑,反复说过多次,在例会上也提过,并且我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正式邮件告知我的区域只能在阜阳。

我所做的只是在身体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多做一些工作,并且没有损害任何公司和同事的利益,对于2月份、3月份以及4月份的工作情况,在每周工作例会我已经都做了详细汇报。

4月28日、5月8日,公司向王某发旷工情况通知书,王某未按照公司和区域销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区域进行签到考勤,将视为旷工

5月14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王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61360元,以及缴纳仲裁期间的社保。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不过工资损失的金额为39784元,双方皆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者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已发放了王某2018年2月至3月的满勤工资,其向王某所发旷工通知书未提及王某在越南旅游期间系旷工。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王某公示。公司以王某未按照公司和区域销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责任区域进行签到考勤,上述时间考勤异常视为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

王某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故王某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不能提供劳动系公司违法行为所致,公司应赔偿王某的工资损失,本院确认公司应按2017年合肥市职工平均工资6223.58元/月的标准,支付王某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45847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19日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未提供劳动,故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25055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7090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各负担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未请假委托他人打卡到越南旅游,公司认定为旷工是没有问题的,但公司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处理。

公司原来对于销售经理的业务地点并没有固定,在得知王某怀孕后强制安排其每天到不同的县医院拜访,有点针对王某逼迫其离职的意思。

双方都存在过错,但这并不是法院裁判本案的依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制度程序合法、制度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充分举证员工违纪行为、解除合同程序合法。

本案中公司发放了王某2月份的满勤工资,就不能再主张王某代打卡出去旅游算旷工,并且旷工通知也没有提这件事,所以王某代打卡旅游与解除无关。

并且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向王某公示,就不能作为管理的有效依据,且不论未到规定地点考勤视为旷工的合理性,就算王某真旷工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也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有些人认为,解除合同只要按规定给赔偿就不算违法,这是个错误的认知。

上述案例中王某如果要求违法解除赔偿只能得到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法院审理期间的工资损失,回公司上班刚好休产假,休完产假再离职才是收益最大化。

可以看出,高工资的劳动者更懂法,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93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