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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铺内锂电池加工引发大火5人丧命 房东也要赔

一场大火,5条人命。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与此相关的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店铺实际经营者以及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东方IC

店铺起火,一夜5人丧命

2018年8月2日凌晨5时30分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店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造成店铺内装修、木质阁楼、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配件、维修工具等被烧毁烧损,并致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刘某伟夫妇及其子、刘某伟亲兄弟刘某林的儿子(不满5岁),以及刘某林妻子亲戚吴某国的儿子(不满15岁)共计5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勘察,这起事故的起火部位在该店铺内西南侧蓄电池操作间内,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7名被告,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4月、9月,刘某林夫妇、吴某国就火灾的赔偿事宜协商多次,但未能与赔偿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分别将彭某车行(店铺商号)、物业管理公司、彭某仙(店铺房东)、刘某会夫妇(死者刘某伟的父母、刘某会与刘某林为兄弟关系)、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公司)、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充电线公司,以下简称扬能公司)、彭某明(店铺承租人,后转给死者刘某伟经营)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上述被告方按份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谁该赔偿?法院剥茧抽丝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彭某明将该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之后,刘某伟在此经营电动自行车业务,其中有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渠道为刘某伟自己担任公司监事的某贸易公司,刘某林为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两人均系该公司股东。刘某伟受让店铺后,从未以彭某车行名义经营,该店铺亦未悬挂彭某车行商号标牌。

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被告扬能公司仅为充电器生厂商,与车用锂电池无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随车附有车用锂电池,但该公司提供的均为成品电池,无需在使用时进行组装加工,而根据现场残留大量的片状结构锂电池残骸,可以确定该店内实际在进行锂电池再加工,该店铺实为故障锂电池生产商,故这起火灾事故不应由被告爱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明虽将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但其并未将商号一并转让。刘某伟亦未用该商号经营,他从爱玛公司进货,也是以其名下贸易公司的名义,故被告彭某明、彭某车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起火灾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发,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且无依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店铺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这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所致,而店铺商住混用也是致死5人的重要原因,故店铺经营人刘某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有管理义务,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其疏于管理,未加制止,故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被告刘某会夫妇辩称被告彭某明搭建阁楼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店铺商住混用是事故致5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且不论阁楼是谁搭建,如果遵守规定,晚上不住人,就不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对被告刘某会夫妇这一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被告彭某仙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刘某伟承担90%赔偿责任。因刘某伟及其妻、子均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死亡,故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刘某伟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某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法院点评:

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如因类似本案中商住混用等违规使用房屋,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而作为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之后切莫对房屋不闻不问,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如火灾等安全事故,出租人可能也要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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