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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案件深度分析

近期杭州杀妻碎尸案闹的沸沸扬扬,这一起案件也迅速登上了热点新闻,媒体追热点无可厚非,本来就是做这个的,但是我们头条号一向是事实和数据说话,真实的碎尸案件有什么共性?背后有没有什么是我们不得而知的?下面我们将通过数据分析,理性讨论的方式来说一下!


为什么会碎尸?


首先,掩盖罪行的行为有很多,埋尸抛尸等方式并不比【碎尸】少,如下两图:


占比研究


从这个图我们可以看出:

——在五十起杀人案中,碎尸案14起,占比不到三成,也就是说,每十起杀人案,碎尸案还不到三起。


占比研究

从这个图我们可以看出:

——在每十起有掩盖事实真相行为的杀人案中,碎尸案约两起

这个数据样本选取缺点在于少了一点,但还能说明一些道理的,那就是:

——所谓的【杀人犯通常采用碎尸的方式掩盖罪行】是完完全全的印象流,是看小说看电影看多了的产物,只是因为碎尸行为比较血腥,在人们看来比较【刺激】,犯罪类文化才会常把它选作写作对象。


碎尸动机


首先你要知道,所谓【杀人碎尸案】,是:

——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后,再对尸体进行分尸或毁尸的行为

目的有掩盖罪行,毁灭证据,便于隐匿抛尸的自保性动机,也有出于报复泄愤情绪性动机。

不要说我杠,我最看不起那些写动机写半边案例看得少还自以为是的。

①碎尸的自保性动机

出于这一动机的碎尸,占到大多数(后面会有数据)

而【碎尸】常伴随着【移尸】,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犯罪人与第一犯罪现场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他要通过这个行为去斩断这种关联,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反过来,碎尸,是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斩断这种关联,加大被害人身份确定的难度,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也就是说:

杀人碎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层面有分尸转移案发现场的不得已性。


②情绪性动机

部分案例的犯罪人,在碎尸时带有明显的泄愤心理。

因变态心理而杀人碎尸,占比少但是容易出现连环杀手,表现为在同一地区、同一段时间内接连作案,而且受害人特点、作案手段类似,分类言之,主要有两种:

——代偿式杀人碎尸

——针对性报复式杀人碎尸

这两种的共同特点在于碎尸行为不以逃避法律制裁为主要动机,碎尸充当了一种【标记行为】——碎尸虽然费时费力,在凶手看来却是非做不可的

因为通过将受害人碎尸,凶手可以获得情绪上最大化的满足感,代偿式的杀人碎尸,更是部分连环杀手的主要行为模式。


最后,上数据分析一下广义上的【杀人碎尸案】案例研究成果

数据选择为我国某三省已查破的50例杀人碎尸案件资料.

先来看看被害人的统计情况:

受害人性别、年龄分布


所选择50起案件中,被害人58名,男性22人,女性36名,呈现出受害人女性偏多的特点。


受害人职业分布


从受害者分布情况来看,值得注意的是三陪和暗娼占比不少受教育的程度低下让她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容易受骗成为刀下亡魂。

再来看看犯罪人的统计情况:

罪犯性别、年龄分布


50起杀人碎尸案中,共有犯罪人72人,其中男犯62名,单独作案者33名,女犯10名,单独作案者3名。


总结


①杀人行为多数是因为情感、经济纠纷引起,另外,单纯谋财性的抢劫绑架案件及强奸等性犯罪案件遇阻碍或杀人灭口、毁尸灭迹也易导致杀人碎尸行为。

②受害者多为年轻女性,犯罪人通常与之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但暗娼等职业的受害人通常和犯罪人关联性不大。

③犯罪人多为青年男子,女性受限于体力很少单独作案,作案也以投毒或辅助杀人为主,作案人的社会阶级通常不高,受教育程度低。

③犯罪人和犯罪现场一般具有密切关系。

最后是一点题外话,瞥见有人说碎尸【需要很强的心理素质】


碎尸不行,还要煮尸?


首先要指正并不是很多碎尸案都会出现烹尸的行为,煮熟也并不是什么碎尸案最常见的处理方法。

在上一个部分里介绍了——每十起杀人案,碎尸案还不到三起。



这个问题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又去翻了一翻这些故意杀人案中有多少是有烹尸这个行为的,结果是当时随机抽样到的50起案件中连一起肢解烹尸案都没有。

也就是说:

——每50起故意杀人案,同时出现肢解和烹尸两个行为的案件几乎没有。

那么是不是说,烹尸这个行为在现实中不会出现呢?

也不是,只不过占比实在太少了。

在我平时看过的案例中,倒是有一些,在这里说两种最常见的。

一般来说,烹尸可以达到的「意图」,有两个:


1、想要破坏物证

诚然,在95摄氏度以上的温度下DNA双链中的氢键会断开,会对于DNA起到破坏作用,犯罪人想到了这一点,而且还觉得烹尸后尸块更加好处理(无血水),于是烹尸。

这个想法的直接目的在于隐瞒碎尸身份、增加侦查难度。

可惜,现实就是那么残酷,这不是什么很聪明的方法,甚至可以说这么做的犯罪人十分愚蠢。

现实就是:

绝大多数烹尸后的尸块还是可以检测出DNA。

一部分原因在于DNA呈现双链反向对称,只要检测一条链,整条DNA都能检测出来,即使你全尸进行的烹尸,也一定会有部分DNA可以供给检验。

退一步,哪怕是无法检验DNA了,也有其他一大堆方法可以确认尸源,只要确认了这个,你做的再多也是徒劳、白费力气。

举个例子:

2002年沧州碎尸烹尸案

2002年2月22日,犯罪人杨秀亭和妻子发生剧烈冲突,一气之下操起菜刀朝妻子头部连砍七八刀将其杀死。

他是这么处理尸体的:

把尸体切割得很碎,然后把家里蒸馒头的大锅架起来,生火烧水将碎尸放进去烹尸,这么足足搞了几个晚上终于完了。

烹尸完了之后杨秀亭又把碎尸、头颅、衣服等带到郊外河里扔了。然后,满头大汗、身心俱疲的杨秀亭觉得自己很机智,尸体已经什么都不剩了,于是开始充满自信的到处放寻人启事找妻子。

结果呢?

不到几个周,警方就来到了他的家里,窗帘一拉鲁米诺一喷。

哇塞,何其壮观的景象,一眼望去到处都是蓝的。

稍微提取那么一点微量血痕,身份还愁确认不下来吗?

一检测,就是发寻人启事那个人的妻子(失踪者)。

召回来把鉴定结果一给他,再一问,马上脸色大变,铁青着脸什么都招了。

你跟我侃侃,这是什么聪明的做法吗?

洛卡德在几百年前就告诉我们,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使用外力去销毁证据只会造成更多的物质交换,人为再制造更多物证。

你说这不是掩耳盗铃一般的蠢,还能是什么?


2、变态心理驱使

在变态心理驱使下烹尸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吃

一般来说烹尸食肉的变态心理具有以下三种情况:


——认为食用人肉和内脏器官可以“滋补身体”类型:多为幻觉和妄想支配型犯罪心理。

经典案例:2003.9~2004.7连续杀害20人,创下韩国历史上连环杀手作案数之最的柳永哲。


安德烈·齐卡提洛


碎尸后喜欢留一部分烹尸食用,目的是「可以长寿,对身体好」、「非常享受」,也「可以提提神」。


——具有虐待心理导致的杀人食肉:多为性变态人格体,且带有强烈的性意味与附加对内在自我满足感的平衡。经典案例:罗斯托屠夫安德烈·齐卡提洛

喜欢烹饪食肉,当然,他也吃生的人肉。


——单纯以追求控制欲和权力感导致的杀人食肉:“吃掉他们,便融为一体了,永远不会分开了。”经典案例:德国食人魔阿明·迈韦斯


阿明·迈韦斯

与第二种具有不少内在相关性,比如虐待情绪等,不同点在于这种心理更加偏离于性需求,更加偏向于平衡内在控制感和占有欲。

综上:

——「碎尸+烹尸」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是比较罕见的,百里挑一。

——为了破坏证据的烹尸很蠢,调查方向会变得非常明确。

——受到变态心理驱动的烹尸也很少,但也有,可以由犯罪心理不同划分为三个类型。


碎尸有哪些共同点


杀人碎尸的「共同特点」多数是来自于凶手对侦查的躲避和自我保护,结合我见过的具体案例在这里总结如下:


犯罪对象的选择


「碎尸案当中,十有六七为熟人作案」

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是因为碎尸具有明显的「自保性动机」,出于这一动机的碎尸,占到大多数

而【碎尸】常伴随着【移尸】,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犯罪人与第一犯罪现场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他要通过这个行为去斩断这种关联,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反过来,碎尸,是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斩断这种关联,加大被害人身份确定的难度,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

也就是说:

杀人碎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层面有分尸转移案发现场的不得已性。

总结也就是说:

——大多数碎尸行为的本质,是凶手为了隐藏自己和受害人相熟这一事实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犯罪现场的选择原则


碎尸需要一定的私人空间,而且需要的时间还很长,所以行凶者一般选择没有人打扰的僻静之处作为犯罪现场


「远抛近埋」原则


这是杀人碎尸案中行凶者处理尸体的一般规律:

——抛尸现场距犯罪现场远,行凶者一般只进行抛尸

——抛尸现场距犯罪现场较近,行凶者不仅抛尸而且还埋尸


「头远身近」 原则


一般来说,碎尸案凶手之所以碎尸,是为了隐藏受害人身份,因此他们对受害人头部的处理就是将其抛得越远越好(认为头部对凸显死者身份的作用最大)。

这就是为什么抛尸一般都是头和身体分开抛,真正的目的就是给警方制造「无头案」,逃避追查。


「小近大远」原则


一般来说:

被害人的尸体分割的块数越多, 抛尸现场到犯罪现场的距离越近

尸块的数目越少,抛尸现场到犯罪现场的距离越远

其中的心理动机是分尸带来的「安全感」,分尸的程度决定了凶手抛尸点选择的自信程度,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分得越碎就越不易被警方辨认 , 就没有必要远距离进行移尸和抛尸」。


「多点抛尸」原则


少有碎尸案的凶手会把尸块全部抛在一个地方的,多数都是分多次很分散的抛

其中的心理机制是给警方的调查带来困难。


系列碎尸案当中的「共圆心」法则


这个理论属于犯罪心理学当中的地理侧写不适用于所有的碎尸者,但很多系列杀人碎尸都会有这一特点:

——多个抛尸点连接成圈所成圆的圆心是第一犯罪现场。

最先提出这个观点的是犯罪学专家戴维 · 坎特( David Kanter)

犯罪人选择自己熟悉的 、 对自己很方便的地方实施犯罪, 至少在最初是这样选择犯罪地点的。”
“我们所说的 「圆周假设」, 就是将这些犯罪地点全部标注在地图上, 假定这些犯罪是由一个尚没被发现的单个人干的, 并且找出两个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犯罪的位置用这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做直径, 可以画一个包括所有犯罪的圆周, 我们的假设是, 人们会发现这个犯罪人就居住在这个圆周里面, 可能就在靠近圆周中心的地方。”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个理论的核心原理就是:

犯罪人在作案后往往在抛尸的时候会比较慌张,遵循「尽可能抛远就行」的想法,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情绪因素和自身体力等因素影响,其实每次的抛尸点和犯罪现场的距离都是差不多的,这就在不经意之间形成了一个「犯罪现场就是圆心处」的规律。


以上就是碎尸抛尸案最常见的的「五原则一法则」。


TITLE

碎尸案处理思路

死者种族的确定


1

——显微技术

——多元统计方法

这两种技术是国际上人骨鉴定研究中新近发展的两种手段,可以做到非常准确的给出种族鉴定结果。

死者年龄的确定


2

年龄的判断方法有很多,这里说说很常见的耻骨联合推断年龄。

无论是白骨化的尸体,还是碎尸案的尸体,找到耻骨联合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处庆幸盆骨较为坚硬,一般不易被破坏,它可以为法医提供很多受害人信息。)


联合面形态推断死者年龄


除此之外,长骨的骨密质上也存在着可测度的年龄变化,可用来估测所属个体的年龄:

股骨骨密质横切面上的年龄变化


死者性别的确定


3

不再赘述:

法医学讲堂【踏骨】寻凶


死者身高的确认


4

量取无头尸体的躯体长度,结合所属年龄段平均的头颈长度,就可以估测出死者身高。

举个法医学杂志上记录过例子:

从1986年4月某日开始,天津陆续有人发现被肢解的尸块:

最开始是4月20日,在某建筑工地的垃圾场发现两条人腿

4月22日,有人在郊区的河滩出现了一个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的人体躯干

4月23日,有人在市区某公园的湖中找到被肢解成四段的双上肢。


什么部位都有了,就是没有头,经过鉴定,警方可以确定:

——这些尸块都属于同一个人,什么部位都有了,就是没有头。(同一性比对)

——死者男,年龄约三十至三十五岁之间(耻骨联合面推断)

——死者身高在172cm~174cm之间。(尸体拼接、做身高推测)

——大约6天前饭后四至五小时被害(胃内容物推测死亡时间)


经过一个周的失踪人口排查,结合天津市公安局存放的指纹档案比对,警方确认了死者为司某(男,34岁)。


在对其周围联系人进行排查后,警方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韩某(男,25岁),并在其家中发现了大量可疑暗红色点状斑迹,经过检验为人血,随后又在床下的水泥地裂缝中发现了很多血迹,鉴定符合司某DNA,认定了杀人碎尸现场,而根据韩某交代,警方在郊区的一个井里找到了头颅,颅部有大量的钝器伤,系属于死者司某。


真实案例举例说明


案例一

2002年8月9日,黑龙江警方在在市郊区某河内发现六七袋腐败的碎尸块

法医对尸块进行了简单的拼接,尤其是手指头颅头颅可以做颅像重合的鉴定。

颅像重合是用无名颅骨与可疑死者生前照片进行同一认定的检验方法
检验时,将待检无名颅骨和可疑死者生前照片,在相同角度、仰俯度和距离情况下拍成底片,而后叠印成重合照片。
(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叠印之照片轮廓相称,口、鼻、眼与颅骨的齿裂、鼻中隔、梨状孔、眼眶等均相吻合。)

随后,警方提取了死者指纹。

如果高度腐败的指纹提取不到呢?

也不是什么事儿

对于高度腐败的尸体,有一套专门的处理方法

二氯甲苯浸洗碎尸双手(目的:除腐败的油脂类物质)

多次洗刷

丙酮涂抹让其干燥

获取指纹

一般来说,取得指纹和颅像情况后,只需要进行失踪人口比对就能迅速缩小调查范围。

以此案来说,警方取得两物后,和失踪人口进行对比就确定了死者身份(周某,24岁,男)。

然后警方对其联系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与李某(女,26岁)联系甚为密切,进一步对李某进行调查后,最后顺藤摸瓜警方认为武某(李某之夫,29岁)有重大嫌疑,破案后得知作案原因是周某与李某有奸情,引起武某愤怒,遂产生杀人动机,在七月中旬某日周某下班后来到了李某家中欲和其偷情,被半夜回家的武某撞破,遂用刀将其捅死 。

这个的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凶手自己说的呗。。。


案例二

2006年6月,陕西某县郊区小树林附近山沟中发现两个大型白色行李箱,内有高度腐败尸块。

经过确认,其中一个行李箱装的是人体上半部分(头、颈、双手)

另一个装的则是下肢

两部分从大腿中部断开,切断处肌肉组织平整,股骨断裂处有锯齿痕

PS:骨骼断裂处的锯齿痕常常出现在凶手利用锯类工具碎尸的案件中。

接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拼接,毒物检查未发现异常,但是在对死者头部进行检查时出现了一些「特征」:

  • 颅骨完整
  • 内脏淤血严重
  • 环状软骨骨折
  • 玫瑰齿

PS:所谓「玫瑰齿」,就是在死者牙颈表面可出现玫瑰色或淡棕红色,其产生的机制一般是窒息死者由于窒息过程中缺氧,从而导致牙龈黏膜毛细血管出血,浸染牙齿。


玫瑰齿是窒息死亡常出现的一种特征,但不能证明死者一定死于窒息


结合这几个特征,警方初步认为死者的死因为窒息

接着,警方利用耻骨联合特征,以及尸体腐败状况,初步推测出死者的年龄和遇害时间。

对遇害时间前后三个月的失踪人口进行比对后,警方确定了死者为刘某(女,28岁)。

对刘某人际关系进行调查后,警方认为其老板孙某(41岁)具有重大嫌疑,最后得以破案,孙某和刘某关系暧昧,刘某是他的秘书,但是刘某一直要挟孙某「要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为了摆脱刘某,孙某将其约到自己住处,用掐颈、 捂闷口鼻等方法致其死亡、分尸,在夜间用三轮车将尸块运到事先观察好的山沟内抛尸。

这个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结合特定的尸体特征初步推测,最后以凶手招供进行最终确认。


案例三

2015年11月,警方接到群众报案,陕西某市某社区附近水泥管道内散发恶臭,后警方在其中共发现三个大黑色塑料袋,内有高度腐烂尸块将近百块。

警方对尸块进行了拼接,重点放在了头部的检查,发现其颅骨有严重骨折,且为生前伤,故怀疑钝器打击头部是造成死亡的直接死因。

PS: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如何鉴定呢?

——骨磨片

将出现骨损伤部位制作成磨片,放在显微镜下观察

原理很简单,生前伤的特点是损伤部位周围的血液会浸透到骨质之中,显微镜观察就会发现有血红素存在,而如果是死后的骨损伤(比如动物啃食等),那么就不会观察到损伤部位周围的骨质中有血红素。

另外,对死者胃内容物进行提取检查后,警方发现了安眠药的成分,推测死者和凶手有很密切的关系,先用安眠药致其昏迷,随后持钝器将其打死。

之后,警方将推测出的年龄等信息和附近的失踪人口进行了比对,初步确认死者为叶某(女,34岁),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其同居男性张某(31岁)身上,在叶某失踪之后并不是张某报的案,而是叶某所在单位报的案。

审讯之下张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案发当晚他和死者发生了剧烈争执,心生毒计将安眠药放入其茶杯,待其熟睡时手持钉锤将其杀死,先是抛尸化粪池,后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又把尸体捞出分尸,分多次抛于水泥管道内。

这个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结合特定的尸体特征来确认。

另外,因为毒物鉴定结果的帮助,不但确定了死亡原因,还可以得到受害者和凶手熟识的结论。


总结


综合三起案件来看,碎尸案件的死因无非三个判断方法:

——死亡原因不明显的,就把重点放在尸源上,最后由凶手来交代


——死亡原因可以初步确认的,就进行初步推断,把重点放在尸源上,最后由凶手来确认


——死亡原因可以确认的,就将其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条件,结合尸源来确认凶手


此类案件最重要的不是死因,而是尸源。

尸体上有死者想说的话,这些话通常就是「死者到底是谁」、「死者是怎么死的」

很多东西,无论如何破坏都是抹不去的。


那么问题来了,你碎尸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说白了多数碎尸案一样,犯罪人破坏尸体的行为背后有着毁尸灭迹、躲避侦查的心理,只要恢复了犯罪人对尸体身份所做出的破坏,就等于找到了其与受害人的联系,破案就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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