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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免除死刑吗?

如果执行死刑前发现女死刑犯怀了身孕,会暂缓执行死刑或者直接改判死缓。但是这种情况基本是不可能发生的,众所周知,女性从成为犯罪嫌疑人起,就会被单独羁押在看守所监室中,当然也有可能羁押在女性监室。同时,负责他们日常羁押生活的看守所管教干部,也都是女性,或者是最少有一名女警官。包括放风在内的活动也都由看守所女警官负责,也就是说,即使监室上方巡逻的武警想把她们怎么样,也没有这种便利的条件。

所以说女死刑犯如果在行刑前发现已怀孕,那么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与异性有过性行为,导致她怀孕。一般情况,对于怀有身孕的女性,不会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有了这条作为保障,怀有身孕的女性即使罪恶滔天,也能逃过一死了。不过,如果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并且限制减刑的话,形同活着的“死刑”。


希望这个无辜的小生命,在今后的成长中,能一心从良向善。过去的皇宫母以子贵,现在却能“捡回”一条命影视剧中经常能看到清宫中,一些妃子和贵人原本身份卑微,最终因为怀有“龙种”而平步青云,成为皇帝的宠妃和爱妃,这就是常说的“母以子贵”。而现代法律中,却能“以子保命”,当然这都是戏言,之所以会对怀有身孕且罪恶深重的女性死刑改判,完全出于人道主义及法律的客观公正性。

若女死刑犯开庭时怀有身孕,应彻查看守所工作人员一般犯有严重罪行且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判处死刑。这一点,通过漫长的羁押期可见一斑,一般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危安罪等罪行的人,起码都会在看守所羁押18个月左右。因此,如果是在进看守所之前,怀有的身孕,那么临产期应该在羁押期间。既然在审判时怀有身孕,那么就说明身孕是在看守所怀上的。

如果在审判期间,发现女罪犯怀孕,则不会被判为死刑,会以其他活罪刑法来代替。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主要是为了保障罪犯腹中胎儿的权益,因为无辜的胎儿拥有生命权。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完全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法者认为,虽然女死刑犯罪大恶极,但其腹中胎儿是无辜的,不能无端端让他跟着命丧黄泉。

因此,给胎儿一条生路的同时也要让女死刑犯免于一死。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得相当彻底,女死刑犯怀孕以后,不光要停止执行死刑,还要对她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改判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即使女死刑犯生下孩子以后,也不能对她重新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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