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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疫情损失,企业可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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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金三顺


为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企业暗示女职工需“排队”生育,否则将视情况调整岗位,这样做合法吗?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李吉鹏: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可根据工作岗位适应情况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所以,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采取女职工”排队生育”的方式降低损失,这样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为女职工降低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丽丽:


公司如要求排队生育的做法涉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享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更有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的自由。任何条件下,企业和个人都没有发号施令和干涉他人生育的权利。


如单位只就女职工生育问题提出暗示,对实际工作,薪资并无影响,可类比建议不违法。如未排队,遭到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等情况,属于单位违约行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非自愿,公司不能强行调岗;同意调岗,工资要保持原水平。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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