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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毒王”致4000人被隔离,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东方网记者傅文婧2月6日报道: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一名男子自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期间该男子多次参加宴请,最终导致约4000人被隔离观察,除该男子外,有7人已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这起影响恶劣的“晋江毒王”事件,除了道德层面的谴责,他的行为也已经进入了刑法视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该男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具有可行性。

晋江市英林镇(资料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据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前者为轻罪,后者为重罪。一般而言,鼠疫、霍乱的危害性、危险性及传染性远大于“新冠肺炎”。依据《解释》,“新冠肺炎”患者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虽然并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轻罪),但却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罪),是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李翔教授认为,上述看法并不成立。

首先,两个罪的主体并不相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其次,两个罪的主观方面也不相同。从立法的法定刑设置上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过失的。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则应以其他罪名处理,才能实现罪刑均衡。

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

关于公共安全,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李翔教授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立场分析认为,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公众”,“多数”自然是“公众”的表征,而“不特定”,就是不能确定是“少数”,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不排除多数的可能性”,符合“公众”特征,应当理解为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某种行为;二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和刑法体系解释原理,“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质性”。换言之,只有在危险性上与放火等具有相当性的行为,才能构成《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此外,危险方法必须与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导致出现危及公共安全,不包括对客观上危险状态的利用。

目前全国各地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基本上都规定了“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对于客观上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公共活动,与他人接触,在客观上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而事后又证明,行为人确实被确诊并导致其他人被传染或者隔离等,能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在客观的“危险方法”以及“公共安全”上均不存在疑问,需要讨论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判断。

根据《解释》规定,行为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这就要求行为人除了主观上认识到病原体并同时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及公共安全。这里“明知”的内容是对病原体的传播(携带),在要求行为人申报并自我隔离的情况下,则表明存在一定携带病原体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明知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到处走动,参加活动,与他人接触,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中至少存在“放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具有可行性。

而《解释》中将“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这里明确指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则排除了“放任”的情形,故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冲突。

李翔教授指出,从《解释》的内容上看,对于在特殊时期的行为,基本上采取了“依法从重”的刑事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当前,全国各地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都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例如,上海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中指出,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这些措施都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提供地方性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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