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关于工伤保险的44个关键问题都在这里了,快问快答,简洁明了

关于工伤保险的44个关键问题都在这里了,快问快答,简洁明了

工伤的问题处理起来确实头疼,笔者总结了44个关于工伤的关键问题,快问快答,简洁明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注:部分条款只针对江苏省)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医疗求助、伤害补偿、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分散风险。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3、哪些用工主体需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4、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5、怎样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

6、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7、哪些情形下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8、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以上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9、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否必须同时具备?

工伤认定不必同时满足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个条件。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辅助性认定因素。

(2)如何理解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如果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虽然未经单位安排但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3)工作间歇的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一般认为,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外的工作间歇不属于工作时间。

(4)提前到岗、推迟离岗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则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5)如何理解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6)如何理解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7)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的或者鼓励参加的,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参与活动未施加影响,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应属于工作原因。

(8)在工作中存在过失、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存在以上情形,但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10、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判断的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

(1)在工作期间因纠纷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了工作原因

如果纠纷是因为工作所引起,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并非工作所引起,则属于普通的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不应认定工伤。

(2)在工作期间,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如是工作原因、工作需要或身体生理需要,可以认定为工作原因。如果是因个人恩怨引发虽也是不可预见,但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3)如受管理者恶意殴打导致伤害,或者受到外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关键看这些纠纷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发。

(4)暴力伤害不发生在工作期间,但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当场没有出现暴力侵害,但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暴力侵害,甚至是由第三人加害。只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可以延伸到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11、多长时间内要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13、有哪些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14、认定工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15、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16、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17、什么情形下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18、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9、劳动能力鉴定包含什么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20、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21、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23、哪些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4、伙食补助费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5、辅助器具费用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26、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由谁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七条

27、停工留薪期多长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8、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谁承担?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9、评定伤残等级后护理费由谁承担?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30、护理费以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3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3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3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34、职工提出辞职,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6、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37、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38、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39、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40、由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41、在两个单位就业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42、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条链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4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

44、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哪些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新发生的费用: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280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