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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被认定“一人公司”的情形

“夫妻公司”,是指一家公司有2个股东,两名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的情形。从形式上看,此类公司有2个股东,不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定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诉讼中,由于夫妻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被法院认定夫妻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最高法判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

1.如果提交了“财产分割证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

2.如果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对待”,此时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处理。


二、夫妻公司,如何避免被认定一人公司?

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只有夫妻两个股东的“夫妻公司”,如果不能采取必要的法律安排,两名股东的出资很有可能被看成“一体”,导致夫妻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企业股东无法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好处,陷于不利。

根据相关判例,为避免认定为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注册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

2.公司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彼此独立;

公司能够提供公司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能够证明公司账目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

(注:有部分判例认为,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的夫妻公司,因股东为2人,也可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但为稳妥起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建议还是提交,或采取其他相关法律安排。)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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