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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张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曾某做保证人,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借款到期后,由于张某失踪,孙某起诉曾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某抗辩,其有先诉抗辩权。问其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存在于一般保证中,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先来看看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再来看看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曾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责任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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