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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百坑系列三:离婚中夫妻共同房产的价值确认是个大学问

作者简介: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治时空》、《律战行动》、《南方法治报》特约嘉宾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和因婚姻家庭纠纷延伸的各类案件。


在离婚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会先询问双方,能否对涉案房屋的现市场价值协商一致。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协商一致的价值进行判决;若不能协商一致,则会进入评估程序,最后按评估出来的价值进行分割。

很多人以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是平分,特别是双方婚后只有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就更加没有争议。只需要双方确认好房产现时价值(协商一致或评估公司评估),则等法院判决即可,这种案件委托律师介入没有任何的意义。

有这种想法的人,通常在对方有委托专业律师的情况下,会在房产分割上吃大亏。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在离婚案件庭审中,对夫妻共同房产的价值确认是一个巨大的学问,稍有不慎可能就会损失惨重。

为什么这样说,看看以下几种情形就非常清楚!


不了解真实市场价格型

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往往是没有委托律师,单枪匹马独自去开庭,所以其并没有在开庭前了解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到了庭审确认房产价值环节时,由于不了解真实价格通常会做出以下行为:要么根据自己大概对周边房价的印象胡乱报价,要么认可对方报出的价格。

由于不了解真实的价格,房屋价格会报的偏高或偏低。

假若在自己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对方表明要房产的情况下,价格报的偏低,对方肯定非常乐意接受这个价格,这样自己就吃亏了。

假若在自己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对方表明不要房产的情况下,价格报的偏高,对方也肯定非常乐意接受这个价格,这样自己又吃亏了。

我们在经办的案件当中,由于对方不了解房屋价值,通常有发生低于市场价值数十万元帮助我方当事人取得房屋的情况。所以,准确了解房屋市场价值,在离婚诉讼中非常必要。


盲目自信型

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往往是对房屋真实的市场价值了解的非常清楚,也懂得一定的技巧(也可能委托律师,但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他若要这个房产,便故意把价格报得偏低;若其不要这个房产,便故意把价格报得偏高。

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往往是盲目自信,相信最后的判决结果一定如其所愿,但最后却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曾经经办过的一件离婚案件,我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庭审中,双方均要争取该房产的所有权,在确认价值时,男方陈述该房产现市场价值为450万元(实际上该房产市场价值为520万元),我一听对方提出这样的数额,赶紧让女方对该价值进行确认。尽管双方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争议,需要法院判决。但在男方报价那一刻我便可笃定,该房产最后如无意外会判归女方,女方可多分7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结束两个月后等来了一审判决,果不其然房产最终归属于女方,女方仅需要补偿45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的一半给对方,也就是说女方以450万元的价格拿到了市场价值为520万元的房产。

其实,男方主要是输在盲目自信,认为该房产其奉献较大(男方父母有出资资助)、父母能出资帮其拿下该房产且自己也是主贷人。换句话说,男方觉得法院会从便于案件后续执行的角度来考虑,若法院把该房产判决给女方,女方有可能拿不出钱补偿给男方,同时需要女方还清贷款后才能将该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

只是男方以及男方律师忽略了比便于案件执行更为重要的要点。双方育有一儿子已11岁,儿子意愿明确表示要跟随女方生活,且该房产为学位房,儿子一直在该房产附近的学校就读。另外,男方婚前还有一套广州市内的房产,而女方在广州除涉案房产外无其他房产,也就是说,该房产是女方和儿子离婚后唯一的住所。所以,法院将该房产判归女方,考虑更多的是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

因此,男方没有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盲目地认为法院一定会将该房产的归属判归其所有,但其没有综合全案各种因素考虑,导致其损失惨重,得不偿失。


不懂诉讼策略型

除上述两种类型外,还有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对涉案房产的现价值非常清楚,但非常较真,双方报价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死活不愿意协商一致,非要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以最终评估价值分割。

这种情况下,其往往忽略了几个重要的细节,导致损失惨重:1、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来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市场价值一致,一般来说会相对偏低;2、房产往往有按揭贷款需要每月偿还,但其申请了评估,将案件拖长了审理时限,撇除这段期间房屋存在升值的可能不说,每月的房贷可能还需要自己独自承担;3、产生无谓的评估费用。


举个例子:

小李与小王离婚,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小王是主贷款人,房贷每月从小王账户划扣,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并无明显优势。

庭审中,小李对该房屋报价为200万元,小王对该房屋报价为210万元,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均不肯让步,即无法协商一致,小王便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于是,根据小王的申请,便进入评估程序。因多了评估环节,需要多开一次庭质证,导致该案审理持续了一年半。但这一年半的时间里,该房的按揭贷款仍然由小王月供,小李没有出一分钱。最后评估下来价值还比市场价略低,若该房屋最后判决不是归小王所有,那小王可谓亏上加亏。

上述例子中,尽管房产的归属不存在说小李或小王更有优势的情形,但小王在没有把握拿到房产权属的前提下,毅然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的做法是非常冒险的。

若我是小王的代理律师,此时必然会配合法官做做双方工作,尽量协商确认房产价值,毕竟200万与210万之间仅仅相差10万元,分到每人手上就5万元,没必要为了5万元申请评估,适当让步不一定是吃亏。

若不让步,关键是房贷一直是小王在供,在双方打官司期间小李肯定不愿意承担的,而小王为了自己的征信不受影响,只能逼着自己承担。更何况评估的价值往往比市场价值低,最后房产甚至也不一定判给小王,这样小王既损失了金钱也拖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非常得不偿失。

以上所列举的三种类型,仅仅是诉讼离婚案件实务中的几种典型,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举。所以那些认为夫妻离婚,都是平分财产的人,想法是非常错误的!若真的是那么简单,那需要律师干嘛呢?就如同上述关于房屋价值的确认,表面上看来是双方按现价值平分,但内里波涛汹涌,暗藏乾坤,是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

有些人找律师喜欢“货比三家”,往往选择最便宜的哪一家,这样也可理解。但其实和选择商品一样,最便宜的往往是地摊货。个人认为,如果自己经济能力允许,还是选择品牌。何况,离婚不仅涉及自身身份关系的改变,更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如何在离婚案件中争取更大的权益,相信一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可以帮到你,让你有尊严地离婚,潇洒迈向新的人生。衣服买错了可以换,一旦错误选择律师,案件打输了,要上诉翻盘就没有机会啦。

婚姻法看似简单,但实质上暗藏杀机,稍有不慎,将会损失惨重。婚姻法“百坑”系列将持续为您更新,敬请期待,下期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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