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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可随意使用?法律明确规定:擅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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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会给他们戴上手铐,犯罪嫌疑人开庭受审也是戴着手铐,从小我们似乎就明白“手铐”的严肃性;而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对手铐的随意使用也给不少人带来了困惑,认为这些约束性的警械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可以凭自己心情随意使用的。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公安人员使用警械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规定的,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8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这类约束性警械的范围和条件。依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只有在依法执行以下任务,且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简单的说,使用这类约束性警械是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群众的安全,让后续审查和执行的过程更为顺利。警械不是为了惩戒犯罪嫌疑人所用的,警察也必须依法按照规定来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

按照《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中说到的“人员”不仅仅是指无辜群众,对当事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样,只要是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等造成了不必要的伤亡、损失的,都应当追究责任。

《条例》中第15条还规定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的警察所属机关依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也就是说,违规使用约束性警械或武器,造成了不必要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要受到惩罚,相关机关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实际上不仅仅是赔偿这么简单。

手铐脚镣等警械,不仅是一般群众不能使用,连警察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它虽然不同于武器,但违规使用也会给人员造成一定伤害。有的人认为既然是逮捕罪犯,那么犯了罪就是罪有应得,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是罪有应得,这种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无论犯了什么罪,审判他的都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关权利,其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虐待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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