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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塌陷造成损伤,这些单位可能要担责

12月1日,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界处出现地面塌陷,目前正在向地下探挖搜寻被困人员。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近年来,多个城市都发生过地面塌陷事件,甚至带来人员伤亡。是天灾还是人祸?南方+记者了解到,不同的塌陷原因,在法律责任、追责对象上都截然不同。

如果是因事发路段本身地质等原因造成塌陷,在法律上属于意外事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林表示,意外事件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由于没有侵权方,受害者无法索赔。

不过,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对受害者进行适当的公共补偿。

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地面塌陷,已有较多的法院判例,并根据案情对责任进行了划分。廖建勋说,如果事故是修建地铁等施工过程中不当导致,由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2012年,钱某在人行道行走,突然道路塌陷掉入坑中,身体被坑中的热水泥浆烫伤,伤残等级为V级。鉴定报告显示,地面塌陷的原因是地铁隧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加固处理的措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地铁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热力蒸气管线的产权单位对该案担责。钱某获得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在内的一百多万元的赔偿。

除了施工带来的塌陷,交通部门在修建道路的过程中有过失,造成路面基础不稳、基础不牢,或是对路面维护不力,也同样要担责。

2012年,刘某驾驶摩托车时,陷入塌陷损坏路面后发生侧翻,当场死亡。刘某家属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公路管理局,要求赔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路管理局对该路段长期不修补且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应负20%责任,刘某醉酒驾驶报废摩托车,应自负80%责任。法院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公路管理局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近10万元。

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记者了解到,法院主要根据具体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认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如果在侵权行为中存在重大过错,比如违法施工、违反施工程序等,这些情况下造成伤亡,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杨林介绍,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建勋说,对重大安全事故,还可能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都要担责。

【记者】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法治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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