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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告知”现法律适用不当被质疑 易县法院:正在核实

【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近日,一份《立案告知》在网上引发关注,尚法新闻注意到,该《立案通知》的标注为易县人民法院,告知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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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

尚法新闻发现,引发热议的除了《立案告知》中的标点符号的错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不当也被网友质疑。

为核实《立案告知》的真实性,尚法新闻联系采访了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易县法院”)。

8日上午,据易县法院政治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立案告知》确实是该院发出的,但具体涉及到的法律并不清楚,待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核实后,再做回复。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该《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而在《立案告知》中,则是从2017年10月21日开始统计计算。

此外,《立案告知》中写道:“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非法放贷行为中签订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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