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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前签订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如何对待饮酒后伤亡赔偿?

饮酒前签订“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呢?到底该如何对待共同饮酒后伤亡赔偿呢?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组织者提出要求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这就是被网友称为的“饮酒免责协议”。

对于类似的免责协议,到底能否真的免除法律责任呢?先看我国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相关的案例也是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作出的,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判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律依据。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签订的“免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可以得知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整体上来说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从整体上来说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涉及到其中的某些具体条款可能也会因违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会被有关司法机关等确认为无效,这仅仅是这些免责条款无效,也就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出现该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存在被有关司法机关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

即使签订了上述协议书或合同的话,在实际聚会过程中(或后)确实出现了酒后伤亡的事故也需要具体分析来确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果组织者等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导致参与人出现伤亡等,这样组织者等还是有法律责任的,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签订了上述协议书或合同的话,组织者等的法律责任会予以降低,最终的法律责任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对于武汉老人组织签订的“免责协议”,在签订者之间整体来说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涉及到的某些免责条款真的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形下,存在被有关司法机关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同时假设组织者等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伤亡的话,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对于酒后出现的伤亡事故,上述论述是根据有关的新闻报道和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的判决等综合总结出来的,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类似酒后伤亡事故,只要不是组织者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前提下,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就是因为参与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该知道自己饮酒的行为的后果,同时法律规定就是酒后出现违法行为也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还是需要多注意,不要刻意或故意让其他人员酒醉等导致有关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来一起饮酒是存在一些人际交往关系等,不应让这种人际交往关系等变成法庭上的原被告关系。再次提醒,慎重对待共同饮酒!!!切记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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