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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性侵#
01
这段时间,陕西蓝田县小学生性侵案,引发了一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热议。
因为这不但是一次恶性事件,还涉及到未成年人,而且是集体作案:
5月27日,蓝田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下午上课时,因为课上没有老师看管,被4个男生连拖带拽拉到男厕所里实施了侵害。
事后,小花哭着跑出了男厕所,幸好遇到了一名男老师。男老师看到小花情绪不对,询问后才得知事情的经过,立刻联系了小花父母,父母赶到后才立刻报了警。
很快,警方的审查结果和当地宣传部的情况说明就出来了。
在1000字的情况说明里,关于4个男生的作案细节避而不谈,最后只给出了一句话,就草草收场了:
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是的,这4个对小花伸出魔爪的孩子,两个11岁,两个12岁,都未满14岁。
也正是因为这一条,他们不用为这次犯罪付出与成年人同等的代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性侵幼女(不满14周岁)行为的,按情节轻重,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或者死刑。
不仅如此,在这次事件中,4个施暴的孩子还是被处罚得最轻的。
学校负责人被撤职,班主任和老师被警告。而他们仅仅是在事发的第二天,被送到西安市工读学校,接受再教育。
从工读学校出来后,他们照样可以去正常的学校读书、参军、就业、考公务员,甚至申请入党。未来的生活,不会受任何影响。
并且,当地宣传部为了“保护”这群孩子,还特意对此事做出了回应: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而“让舆论闭嘴”、“让网友失声”,这一切的背后,都是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规定。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他们,却唯独忘了那个未满12岁、被拖进男厕所施行了性侵的小花。
她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今后她将过着什么样的生活,心理上会留下什么样的创伤,我们不敢去想。
在同为“未满14岁”的小花“保护”问题上,当地教科局负责人只是说了一句: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安排孩子转校。
不要怪舆论揪着不放,不要怪网友死缠烂打,也不要怪网上此起彼伏呼吁降低未成年人量刑年龄的声音。
因为这样的处罚结果,搁在谁身上都不能接受。
可小花的父母能怎么办?除了心疼自己的女儿,除了给她转校,除了为她找心理医生进行疏导,他们无能为力,可能给女儿讨回一句“对不起”都很难。
这也让我们不禁想问:都2020年了,《未成年保护法》真的适用于现在吗?到底是为了保护孩子,还是为了保护恶魔?
02
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高科技在生活中的不断普及,我们身边的孩子,已经不再是几十年前我们想象中的样子了。
他们的智力与体力,他们接触新事物与新资讯的快捷性,已到了我们都无法想象的地步。
曾在网上看过这样一篇新闻,在网红经济的推动下,小学生为了当网红,为了在网络上出名,为了得到更多的打赏与点赞,竟把镜头对准了自己的妈妈。
“关注我,就给你看我妈妈洗澡”、“给你看我妈妈的屁股”、“直播妈妈的葬礼”……这些毁三观的事情,这些成年人都无法做出的事情,却出现在一个个小学生的镜头里。
如果你觉得这还不算是恶意,仅仅是孩子为了红而做的恶作剧。
那随手在网上搜索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你就会被下面的这些新闻惊到:
大连一名10岁女童被害身亡,嫌疑人是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事发后,附近至少有3名女性称,此前曾遭遇过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
四川眉山市仁寿县北实验初级中学里,一名老师头部被疯狂击打9次,最终被送入ICU;
广西一名13岁的女孩,因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把同学约到家里,残忍杀害并肢解尸体;
还有湖南益阳12岁男孩弑母,在残忍杀害妈妈后,不仅冷静地换掉了沾有血迹的衣服,并将凶器丢进池塘,当晚还装着没事哄弟弟睡觉。怕被发现,期间还用母亲的手机帮她请假。
事后,他还不屑地说:“我杀的是我妈又没杀别人,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这还是孩子吗?这是恶魔,比成年人更恐怖的恶魔。
他们不但知道这叫犯罪,而且知道如何毁灭证据,并且还知道自己的年纪“未满14岁”,法律拿自己没有任何办法,自己在“法外之地”。
有这样“认知”的孩子,还不是个例。
第一条新闻中提到的那个大连男孩蔡某某,在残忍杀害同小区10岁女孩后,还多次与女孩家长搭话,问“女孩去哪里了”、“你的女儿找到没”。
还在群里自编自导,意图洗脱自己的嫌疑,甚至在警方怀疑他的时候,说自己“虚岁14岁”,在被捕时还淡定的系鞋带。
这样的心理状态、这样的心理素质、再加上缜密的作案细节,真的还是那个我们印象中的孩子吗?
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天使,有些孩子已悄悄变成了恶魔。
就在陕西蓝田县校园性侵案发生后,陕西汉中一个10岁的男孩在评论里说:
我们杀人又不犯法呀!强奸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也就爽一下。
改了名字后,你们就找不到我了。
你看,仅仅因为他们“未满十四岁”,就已经开始肆无忌惮地叫嚣了,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就当有法律意识,就当明知道这是犯罪,但他们都会毫无顾忌,因为他们知道年龄是他们犯罪后最好的挡箭牌。
就在近几年孩子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的时候,几十年前制定的《未成年保护法》,却没有与时俱进,让这些孩子明目张胆的钻了法律的空子。
这不是保护未成年,这是保护恶魔,这是让无数孩子,分不清善恶,看不清犯罪后需要付出的严重后果。
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犯罪成本实在太低了。
03
面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中国新闻周刊曾在微博发起了一条“未成年人刑责应该降低吗”的投票。
在参与的9.4万人中,其中有8.6万人都选择了“应该降低”。
但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日报》却评论说:如果只是降低年龄,总会存在漏洞。
其实,对于这样的“漏洞”,国外早就施行了一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它叫恶意补足年龄。
这一概念最早是源自古代撒克逊法律,关于罪行资格的确认。
也就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低于该国未成年人判刑年龄,就可以通过案件的恶性程度、作案动机以及作案细节,来补齐年龄差。
比如一个11岁的孩子在犯罪过程中,被认定为可以像一个18岁的孩子这么狡猾,那就可以采用这个原则,对他按相关法律进行判刑。
《每日邮报》曾报道过美国一个10岁的女孩,在日托中心杀害了一个6个月大的男婴。
通过警方调查后发现,女孩在作案时符合“恶意补足年龄”这一原则,所以女孩被起诉,并被指控犯有一级故意杀人罪。
这个“原则”的好处就在于,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还让未成年人的量刑年龄存在一定的空间。
原则上是14岁,但又不一定是14岁。
让那些想用年龄作为犯罪挡箭牌的孩子,不敢再轻举妄动。因为不足14岁,有可能也会被判刑。
这不但是对恶孩子的警示,也是对好孩子的保护。更是让那些游走于善恶之间的孩子,能迷途知返,能忌惮犯罪后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
希望新的《未成年保护法》能早点出台,希望更多的孩子能不被伤害。更希望,校园恶性案件能不再发生。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应该在还未盛开的时候,就凋零在了土壤里。
这是我们的缺失,也是教育的缺失,更是法律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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