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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强奸案中“强奸犯”都是这样辩解的

强奸案件中,“强奸犯”的有效辩解理由是这几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会采取以下几种辩护观点:

一、没有发生性关系

是否发生性关系,是认定强奸罪的基础。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则强奸罪没有定罪的基础事实。

最通常的证据材料,就是对被害人下体擦拭物、内裤进行DNA鉴定,鉴定其中是否检测出“强奸犯”的DNA成分,如果没有,就很难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经常会在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清洗身体的做法,结果导致“强奸犯”难以定罪。

所以,对于被害人来说,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内裤、衣物、床单等。


二、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例如,在卢某涉嫌强奸案中,被告人卢某过手机“陌陌”软件聊天与被害人赵某相识并相约见面。两人一起到事先预定的快捷酒店,在房间内两人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约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强奸罪不成立。

强奸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的反抗,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阻却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自然不构成强奸罪。

三、没有证据证明违背女方的意志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往往通过证据能否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来论证。如果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则强奸罪难以认定。

例如,在赵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利用妇女昏迷的机会,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是,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发生了性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赵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昏迷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罪不能成立。

所以,被害人要特别注意:半推半就地与“强奸犯”发生关系,是不能认定强奸罪的,被害人要坚决、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女方没有强烈反抗,或者女方撒谎

例如,在陈某涉嫌强奸案中,法院认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所处并非系一种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其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无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所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罪不成立。

又如,在李某涉嫌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其在遭受性侵过程中,有强烈反抗、呼救,但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一家几口人都在,却没有听到呼喊声、没有听到异响。所以,法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情形与现场证人证言亦不能吻合,强奸罪证据不足。

五、小结

没有反抗、半推半就、有一定的暧昧基础,往往会被认定不构成的重要理由。被害人们要特别注意了,不然很可能会放纵了“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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