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出狱仅8个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杀害女友判无期,如何评价此案?

出狱仅8个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杀害女友判无期,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16年前,王某为某大学学生,担任班长,其女友朱某为同班文艺部部长。因怀疑女友移情别恋,王某于某日凌晨3点用双手狠狠地卡住女友的脖子,而后发现女友尚有呼吸,又用枕头捂住朱某的口鼻,致朱某七窍流血死亡。案发后,王某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王某在狱中9次减刑,从入狱到出狱,王某共坐牢14年11个月。王某出狱后的第8个月在超市排队摘下了口罩,顾客刘某(72岁)提醒他要按照规定把口罩戴好,这引起王某不满,王某将顾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头颈部,致刘某受伤,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16年前判无期徒刑,减刑后坐牢14年11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78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至少呆上13年,王某在监狱也是连续9次减刑,最终服刑14年11个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这个方面看,王某在监狱的表现应该还是不错的。

补充知识点:减刑的程序

减刑是由服刑的监狱说的算么?答案是否定的。

(1)减刑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基层法院没有减刑权,而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减刑,监狱也不能直接减刑。

(2)最终应当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做出是否减刑的裁定。

王某这次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中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当时这种认识是客观的“以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判断,我举个简单例子:某男将一伙伴从15楼顶推下,其实大家一听这不是故意杀人么?确实如此。从法律上进行分析,一个正常的一般人都知道一个人从15楼摔下去,基本上就是死亡的结果,因此该男子构成故意杀人。至于他自己辩解说自己并不想杀人,那也是自己的辩解而已。

王某将72岁的刘某打倒在地,也是采用如此的判断方法:

(1) 如果根据当时王某的所作所为,一般人都能认识到他的这种打击行为可能导致刘某死亡,那么可以判定其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王某死亡,那么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王某只是一时激动,对刘某进行殴打,他的这种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刘某的死亡,那么对王某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就比较合适。

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之内再次犯罪,并且他这个后罪至少要判有期徒刑以上,王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结语:朱某本来是好心好意,却命丧黄泉。按照道理,王某服刑14年多,应该是接受很好的改造,这出狱才8个月就犯下如此恶性的犯罪真是让我们意外。虽然本案现在并没有进入审理和宣判阶段,但是等待王某的必将是很长时间的牢狱之灾,一名好好大学生,连犯两罪,人生需要思考。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加强大学的法制教育非常必要,守法首先是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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