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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满足这7个条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如今在我们生活中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了,近几年,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究竟是有多简单呢?离婚分为两种情况,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案例中,往往是夫妻单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拒绝或双方对离婚协议有争议这两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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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一方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因为难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判决离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

吴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吴某与李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吴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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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7.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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