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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型肺炎物业不允许外地租客进入是否合理?


一、承租人的救济:拒付房租,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没有行政命令情况下,均无权禁止承租人进入出租屋(小区)。但阻拦的主体不同,相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不同。

1.出租人违反何种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处于合于用益状态”的义务。显然,题主所述情形,承租人因出租人原因,已无法圆满使用出租屋,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中的基本义务。

2.承租人的救济

承租人的救济途径,包括拒绝或中止缴纳房租,强制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可以拒绝或中止缴纳房租

若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先履行义务,承租人再缴纳房租:承租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缴纳房租

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先缴纳房屋,出租人再履行义务:承租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拒绝或中止缴纳房租。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的损害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赔偿数额也受到一定限制,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中所述,“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还有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的约束。

对于承租人另找宾馆住宿的住宿费、额外通行产生的交通费等,均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禁止承租人进入小区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当属无疑,问题在于,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理论上对该条中的“第三人”范围存在争议,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存在密切联系。

就业主委员会而言,其由业主大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而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产生,业主即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出租人。

就物业公司而言,其本身系受业主委托提供服务。

因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应当负有义务,排除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给承租人可能造成的阻碍,使承租人能够圆满使用出租屋。由此,出租人负有排除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阻碍承租人进入出租屋(小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本文上述的违约责任。


总结:

没有行政命令禁止外地人员进入小区情况下,若租客进入小区受阻,则可以拒付房租,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租客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找宾馆住宿等产生的费用),应该还是能得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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