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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湖中溺亡家人状告居委会 法院判决居委会赔偿81万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见习记者刘小贵通讯员柯力)姐弟一起外出玩耍,意外在翔安怀远湖中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将事发地所在的澳头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一起两名未成年小孩不幸溺亡的案件。

溺亡的两名孩子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姐姐刚满10周岁,弟弟未满8周岁。2019年1月5日,姐姐和弟弟一同外出玩耍,离家前没有告诉奶奶。上午9点至10点,奶奶发现两个孩子不在家后,第一时间多次打电话联系孩子,但一直未联系上,后来才发现孩子的电话手表遗落在家里了。到中午时分,奶奶找不到两个孩子,就立马打电话给孩子爸爸,让他立即回家一同寻找。当天将近下午1点,家人在离家步行10分钟路程的怀远湖公园圆形广场发现孩子的衣服和自行车,随后发现姐姐和弟弟均已在湖中溺水死亡。

两个孩子溺亡后,孩子父母以怀远湖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新店镇澳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澳头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

原告方认为,怀远湖是新店镇澳头村社区公园内的自然湖,事发地点附近(即距离怀远湖公园圆形广场边缘1.28米处)湖水深度为1.53米左右,该水深不仅对未成年人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成年人而言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该位置只是间隔安装了石柱及木质长凳,且石柱与长凳的间距达0.4米左右,没有达到避免游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意外跌落湖中的安全防护效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事发地湖边有一个小型安全警示标志,但位置不够醒目,且澳头居委会日常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巡视。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孩子监护人对溺亡的两名孩子未尽到监护义务,孩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澳头居委会作为怀远湖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由溺亡孩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澳头居委会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澳头居委会就两个孩子溺亡事件分别支付赔偿款405435.56元(包括原告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澳头居委会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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