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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65岁男子向90岁养母要养父抚恤金 养母无奈欲断绝与养子关系

90岁的老人赵某现在和养女生活在山西晋城陵川县的一个普通山村,老人的老伴王某在55年前病故,但是因为王某是老八路,民政部门从2013年起开始给赵某发放抚恤金,一年总费用在2万元左右。而在得知老人有这笔钱以后,赵某和王某的养子王某富找上门来,表示这笔钱应该也有自己的一份,无奈,老人赵某将养子王某富告上法院,希望能够解除与养子的关系。

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26日从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件的二审于11月6日在王某富所在的陵川县某村村委搭建的临时法庭进行审理。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王某与赵某夫妇是在1946年结婚的,婚后因未生育儿女,在1956年收养了女儿王某孩(收养时不满1周岁),随后又在1958年收养了儿子王某富(收养时1周岁多)。王某早年参加过革命,于1964年病故,妻子赵某之后改嫁给了李某,李某也于2010年病故。1989年起,赵某一直同养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因为王某是老八路,根据相关政策,自2013年起,民政部门每月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发放抚恤金,一年大概2万左右。知道有了这么一笔抚恤金,65岁的养子王某富多次上访告状,并声称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养父母的婚姻不实,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儿子,抚恤金应由他领取。

“赵某和王某富平日都是务农,80年代的时候赵某就没有再和王某富在一起生活了,而是一直和养女生活在一起,据我们了解两个人平日的联系也不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

在王某富多次寻找有关部门后,90岁的赵某不胜其扰,将王某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自己与王某富的收养关系。“老人认为这样,就可以摆脱养子的这种‘骚扰’。”法院工作人员说。

一审时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愿将赵某接到自家照顾生活,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以及原被告收养关系存续时间长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暂不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较为适宜,判决驳回原告老人赵某的诉讼请求。

而赵某不服,上诉至晋城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毕东表示,虽赵某老人当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赡养,但一审从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间太久,也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给赵某老人一段重新考虑的时间,也给王某富一个改过的机会,判决暂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毕东称,王某富成家后非但不对养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养母领取到抚恤金的消息后,抱垂涎嫉恨之心,欲夺之而后快,甚至在庄重的法庭之上,公然非议其养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关系,流露出不认娘亲、只认金钱的态度。王某富本身已65岁高龄,也面临被赡养的处境,但其不能将心比心,仍拒绝感恩,违背孝义,给后辈子孙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

“虽然二审没有改变一审的判决,但是还是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老人赵某和养子王某富目前也没有进一步的要求,还算是相安无事了。另外,我们这次二审的地点位于王某富所在的村委会,很多村民也旁听了案件审判,也教育了部分村民。”晋城法院工作人称。

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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