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河北省乐亭县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亭县某冷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时,在被告方证人李某陈述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突然离开坐席,冲向证人席伸手扇了证人一耳光,并出言辱骂证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审判人员当即起身劝阻制止,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将高某某驱逐出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乐亭县法院认为,高某某不顾法庭权威,当庭辱骂殴打证人,严重干扰了法庭正常审判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11月12日,乐亭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惩罚决定:对高某某拘留15日并罚款10000元。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良好的法庭秩序也是保证庭审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高某某无视法庭权威性及法律的严肃性,公然在庭审中殴打辱骂证人,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诉讼权益,也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受到法律制裁和罚款是他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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