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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入湖中溺亡家属怪公园没提醒,一审判赔31万,二审判公园不担责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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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落入公园湖中不幸死亡,后男子的亲属把儿童公园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公园未按规定安装护栏,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形同虚设的警示标识在雨夜根本看不清。

法院一审判公园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万余元。12月23日,记者获悉,山西晋城中院二审改判公园不承担责任。

2018年11月10日晚正值下雨,9时许,陈某从某公园东南口入园,3分钟后陈某落水,又过4分钟后,被现场群众救到岸上,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此后,陈某家属认领了尸体,未要求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并在之后进行了火化。

陈某家属认为,被告公园未按规定安装护栏,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形同虚设的警示标识在雨夜根本看不清,公园、林局对陈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对此,公园辩称,陈某当晚属于饮酒状态,但步行时意志清晰。陈某步行进入公园、主动跳入湖中,在湖中游泳最终被拉上岸且均有人证。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无需设置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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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当晚公园保安员并未及时察觉、阻止和施救。当晚园内行人不多,如照明充足,保安尽责,是不难发现行人的违章行为的。公园的警示和巡检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并未全面真正地落实到位。

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雨夜进入公共场所,根据现场对其施救的群众证明,是自己跳入湖里,其行为实属违反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大漠视。因此,陈某对其死亡存在着直接的、主要的过错。

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公园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万余元,晋城市园林局不承担责任。

公园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公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公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湖岸边虽未设置护栏,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情形。公园是开放性、公益性的活动场所,本案事发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不能要求公园的保安工作人员一直在湖边看守。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其饮酒后进入湖中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自行进入湖中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一审判决公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中,公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付被上诉人700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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