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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相关的裁判规则6条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的特点。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与组合商标相关的典型司法案例,供读者参阅。


法信·裁判规则

1.侵权人将他人分别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因商标注册人对组合使用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故其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福建省厦门市金香穗米业有限公司诉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侵权人将他人分别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因商标注册人对组合使用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故其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但商标注册人已经将该组合商标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对涉案产品的装潢享有在先权益。侵权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特有装潢相似的装潢,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6)闽民终72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

2.单独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不具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红太阳公司诉江汽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在进行侵权对比时应将组合商标的整体或商标的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进行比较。涉案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内容和文字意义是商标识别性和特殊性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在同类商品上单独使用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的,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8日第七版

3.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但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且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慈溪公牛电器公司诉谢丰光等商标侵权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3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3日第6版

4.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可以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江苏省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浩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虽然司法解释中对于商标特别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如何对比认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商标的特征及通常消费习惯,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与企业字号进行对比,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

5.含有地理名称或者其简称的组合商标在构成要素近似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北京湘鄂情公司诉济南湘鄂情怀公司商标纠纷案

本案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及第10条之规定,含有地理名称或其简称的组合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商标构成要素上近似,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社会公众也有以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商标代指的习惯时,其中的文字部分可以作为构成权利边界的重要参考因素或主要参考因素,但当文字部分是地理名称时,这一原则应从严掌握,需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允许社会公众对相应地名、行政区划及其简称(特别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的正当使用。

案号:(2011)鲁民三终字第14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冯晓青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52~361页。

.行为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的不规范使用,改变了组合商标原有的权利边界的,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友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若行为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别,系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的不规范使用,改变了组合商标原有的较为清晰的权利边界,则可能因不规范使用而侵入了他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受到商标法的调整与规制。 

案号:(2017)粤民终36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8年2月7日

法信 · 司法观点

组合商标的司法保护

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等,都能构成形象生动的组合商标,但是下面几种情况则并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而如果文字与图形毫无联系,如图形是一只虎,文字却是“羊”,则就会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达不到组合商标的效果。并且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会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组合商标的设计与使用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常识、自然规律等。

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才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摘自:苏东主编:《商标、专利纠纷处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1~92页)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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