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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保险:湖北男子肝病去世,保险拒赔273804元,骗保

写保险纠纷多了,也算见了很多人生百态。

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例中,很多网友并不关心纠纷的根源,而是单方面的指责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这儿并不是给保险公司和部分黑心业务员洗白,而是厌烦这种以点概面,一棒子敲死一大片的言论。

这种行为让很多无辜的网友评论“保险到底该不该信?该不该买?”

我们写保险纠纷,本意是让大家看到那些情况容易出纠纷,如何解决,如何规避……

而本文的恶意骗保纠纷,则让我们看到了,在利益面前哪有什么善良和老实人!堪比一场电视剧……

真实案例始末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湖北武汉的雍某(化名),在2013到2015年三年间,多次在湖北多家医院因肝硬化、及多种肝部疾病住院治疗。

2017年3月底,雍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袁某投保分红型年金险以及报销额度60万的医疗险。投保时,对于袁某依据投保单的健康询问,雍某均予以否认。

2018年7、8月,雍某在湖北武汉多次住院,并于8月18日因病去世。

​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去世前的医疗费以及身故保险金合计273804元。

2018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通知,理由: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险金赔偿。

堪比电视剧的官司由此展开。

法庭上,双方举证:

1、雍某家属出具保险合同复印件证明雍某投保时做了如实告知,但该复印件缺失关键的“电子投保单”页。而保险公司举证的“电子投保单”页复印件,家属认为,“电子投保单”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和保存,不予认可……

2、后来,雍某家属提供了关键证据“投保单”页的复印件,结果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差异。最终法院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原始档,雍某家属依旧不认可,理由还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和保存,可以更改……

3、并且雍某家属提供了投保前雍某在武汉某医院的体检挂号单据佐证。

法院调查后认为:

1、保险合同中“电子投保单”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单单漏掉关键的“电子投保单”。法院调取的原始档案,雍某家属不予认可,但是无有效证据反驳,因此法院采信调取的“电子投保单”。

2、雍某家属不能拿出保险合同原件证据,因此提供的保险合同复印件的来源以及真实性无法确证。且雍某家属出具保险合同复印件左侧均有规则打孔后复印印迹,后来提交的“电子投保单”复印件则无该印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相应后果。

3、雍某家属提供的某医院体检挂号单据,调查后该院表示雍某未在该院体检有体检记录。

最终,法院认为,雍某在投保中刻意隐瞒过往健康状况,且故意用虚假体检挂号单据,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雍某家属的273804元保险金索赔请求。

2019年8月19日,二审法院亦驳回雍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事实上,法院卷宗里面对雍某的行为,法院说得还要严重些。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恶意骗保行为,所以273804元遭拒赔并不冤枉。

2、保险投保原始资料,保险公司无法更改,也不可能更改。动动脑袋就能想明白,原始资料不动可能胜诉,而动了原始资料不仅公司名声败坏,还要被保监严查严罚,公司各级负责人也要全部受牵连。即使是“电子投保单”保单成立后,也有相应的电子保单发送到我们的电子邮箱,而电子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3、买过保险的朋友都知道,我们的“投保单”会复印后,装订到保险合同的后面,这是不能漏掉的资料。保险业务员在递送保单的时候,也会强调我们的投保单在后有复印件。

4、投保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人的义务,故意隐瞒、漏告,都会引起理赔纠纷。

最后

第N次说明投保告知:

1、保险公司调取我们的医疗记录、体检等,需要我们授权和保险合同,这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的,所以那些天真的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可以随意调病历的,可以休息。

2、保险投保是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说什么,保险公司就信什么,所以既然投保时都已经相信你了,就没有必要在合同成立后再去费钱费力的调查。(部分不良业务员属于行业渣渣)。

3、投保前体检看似很有操作性,但是会让很多没有疾病史、体检史的人无缘无故买不到保险,毕竟现在亚健康太多了。而保险公司投保时候问的都是我们已经在医院产生过的相关数据……

买保险不上当,找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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