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在超市,在药店,在百货大楼,在化妆品店,,,所有的零售场所,如果您买的东西数量多了,有可能店家都会这样问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12月2日发布的《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在社会上公布,一块石头激起千层浪。公众反应强烈。纵观民意,大部分人都无法理解,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
如果按规定,不是日常消费,就无法按消费者身份索赔,那么引发如下疑问:
1 是不是可以理解,买少了就算消费,买多了就不是消费?那么无数个购买行为如何具体界定?
比如我买一瓶酒,肯定算消费。
买两瓶,肯定算。
三瓶,四瓶,五瓶,,,,由此类推,当我买到多少瓶,超过多少瓶酒就不是个人消费了?这个数量必须明确,否则判断标准太模糊!
是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又不得不再推出规定:比如个人购买白酒,葡萄酒等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瓶以上不属于个人消费,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
那购买洗发水多少瓶?
购买茶叶多少斤?
几百万种商品,我们都请市场部门做出购买数量的明确指导意见,好吗?
2 这个办法出台,制假者会不会欢呼?甚至把2020年1月1日定为制假售假节日?
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我们需要的是良心品质的商品,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坚决打击以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真的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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